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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種打劫叫信用卡滯納金

      

文 / 張貴峰

 

據(jù)報道,2006年楊女士從淮安老家到吳江打工,當時公司給她辦了一張工資卡。2008年她從公司辭職,將卡里余款全部取完,誰知這張卡是信用卡,當時取款時卻“莫名”地多取了29.98元。8年來,由此產(chǎn)生的利息加滯納金,已超過一萬元。

8年前信用卡透支近30元,8年后欠款上萬,這令人咋舌,但按照信用卡“利滾利”計息方式,又并不讓人太意外。

但在該事件中,當事人并不知道工資卡的信用卡性質(zhì),發(fā)卡銀行沒履行卡面標識等告知義務,公司代辦也沒征得楊女士的知情同意、履行相關簽名認證手續(xù)。進一步講,那張卡名為“信用卡”,但透支額度竟只有1元錢。信用卡主要功能在透支,1元透支額度果真能透支嗎?還是沒有銀行方面為了套利而設的、毫無信用的“陷阱”卡?這樣的卡何以被允許透支近30元,也是個謎。

信用卡透支未還,持卡人或許也有其過失。比如疏忽,比如棄卡不用但卻未能銷戶等。但持卡人過失甚至過錯,不能成為銀行無限期“利滾利”給予“懲罰”的理由。

最起碼,在財務核算中,有壞賬準備等相關項目,即“超過3年無法收回的債權”,并同時“有足夠的證據(jù)表明無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極小”的,都是需要計入壞賬進行處理的。為何銀行能在8年時間里對客戶透支進行“利滾利”?

近年4月15日央行下發(fā)了《關于信用卡業(yè)務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從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滯納金,銀行方面這才想起告知責任。這是不是借此時間差突擊斂財?

還應看到,就收取高額滯納金來說,銀行收取罰息,又收取滯納金的問題,本就不合法。今年2月,成都某銀行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歸還欠款,以及利息和滯納金。但該法院否決了其對滯納金的繼續(xù)征收,并引用憲法論證認定信用卡滯納金“不合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計算復利問題的批復》也指出,銀行對信用卡透支利率的規(guī)定已含有懲罰性質(zhì),所以,信用卡透支利息不應當計算復利。

可一直以來,很多銀行還抱著高額滯納金不放。此前《中山日報》就曾報道,市民李先生在中山一企業(yè)打工時,企業(yè)辦理的工資卡員工根本不知道是信用卡,2008年1月1日,他因為消費透支了信用卡9.84元,經(jīng)過8年利滾利居然變成9350元是當初的950倍,如果再過8年產(chǎn)生的利息加滯納金將會達890萬元。

在這事上,涉事銀行開始警告,當事人已涉嫌信用卡詐騙,后來又表態(tài)會幫其減免,并消除其不良信用記錄。但此事已引發(fā)不小熱議,僅從一般民事責任角度看,在未經(jīng)當事人簽字同意情況下發(fā)放信用卡,逾期8年都不催繳,銀行方面顯然難撇清自身責任。依據(jù)《侵權責任法》,“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顯然不應讓楊女士擔太多責任。

也只有嚴格銀行責任落實,規(guī)范銀行借滯納金生財亂象,才能避免此類荒誕事件發(fā)生。

作者系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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