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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購銷合同基數是含稅還是不含稅?

      

 

印花稅在增值稅普通適用之前就存在,當時是沒有考慮增值稅的因素的;二是從購銷金額為印花稅的基數來看,所屬購與銷,那自然是價格了,但是其中涉及的增值稅,這相當于是代國家征稅的部分,并不屬于交易的價格組成部分。但是這就復雜了,有的是免稅,有的是征收率,有的是一般稅率,同時也存在合同當中應沒有分清的時候,難道稅務機關還要代替去拆分確認?這也不現實!


即理論與現實是有脫節(jié)的,不過也有稅務機關認為購銷就是總額,包括增值稅,這也是一種地區(qū)口徑的解讀。不過隨著越來越多地區(qū)開始“搞”核定征收,如此時用的不含稅收入作的收入了,那自然是不用將稅額再加回來了,小編支持這個處理方式。因此合同中基于印花稅也要考慮分開清晰,畢竟下面明確的口徑還是多數支持不含稅金額作為購銷基數的。


凡是簽訂的訂貨合同,分別填寫價款、稅款的,僅就價款數額計稅貼花。-天津稅三[1994]15號


對購銷合同的貼花,均以合同記載的銷售額(購入額)不包括記載的增值稅額的金額計稅貼花。-滬稅地[1993]1O3號


實行新稅制后,有的購銷合同含有增值稅。對此類合同,凡是能夠將價款、稅金劃分清楚的,按扣除增值稅后的余額貼花;劃分不清的,按全部合同金額貼花。-遼地稅行[1997]321號


“營改增”納稅人采用核定方式征收印花稅的,其印花稅征收的計稅依據根據納稅人不同性質應稅憑證對應的含稅收入分別核定,核定比例仍然按照市局《關于印發(fā)蕪湖市印花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蕪地稅〔2009〕108號)確定?!彽囟惡?012〕313號


關于購銷合同印花稅計稅依據的確認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購銷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上載明的“購銷金額”。而在實際經濟活動中,購銷合同中的“購銷金額”有的包括增值稅稅金,有的不包括。對這一問題分兩種情況處理:


(一)按合同金額計征印花稅的情形:


1.如果購銷合同中只有不含稅金額,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2.如果購銷合同中既有不含稅金額又有增值稅金額,且分別記載的,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3.如果購銷合同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稅金額,但未分別記載的,以合同所載金額(即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情形:


直接以納稅人賬載購銷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而不論其是否包含增值稅稅金?!醯囟惏l(fā)(2010)176號


關于對單位及個人核定征收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問題。根據《吉林省印花稅征收管理辦法》,對買賣雙方簽定商品購銷合同并核定征收印花稅的單位及個人,其"購進金額"和"銷售收入"的計稅金額,均以購進商品付給對方的全部價款和銷售商品 收到對方的全部價款為計稅依據?!囟愗斝泻?2001)23號


問題:請問營改增后,技術合同印花稅交納是按含稅價還是不含稅價?技術合同增值稅及附加減免,其印花稅免不免?


答復:問題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fā)、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如果采取查實征收的征收方式,根據技術合同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三貼花,對于含有增值稅的技術合同,凡能將價款、稅金劃分清楚的,按扣除增值稅后的余額貼花,劃分不清的,按全部合同金額貼花,無合同暫不征收印花稅;如果采取核定征收的征收方式,根據關于印發(fā)《大連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大地稅發(fā)〔2005〕189號文件規(guī)定,第八條  實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各稅目計稅依據與核定比例的確定如下: (十) 技術合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計稅依據,按技術開發(fā)、轉讓、咨詢、服務等收入的90%比例核定征收。


問題2:增值稅及增值稅附加減免的情況下,印花稅沒有免征的規(guī)定,需要正常繳納?!筮B地方稅務局12366回復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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