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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形式發(fā)放的股利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標準

      

人所得稅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為對象所征收的一種稅。那么,對于公司以股票形式發(fā)放給職工的股利來說,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標準是什么呢?

 

 

股份公司在分配股息、紅利時,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的股息、紅利,應以派發(fā)股票的票面金額為收入額,按“股息、利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股票形式發(fā)放的股利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標準:國家稅務總局發(fā)的《關于股份制企業(yè)轉(zhuǎn)增股本和派發(fā)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即:國稅發(fā)〔1997〕198號文)中規(guī)定:上市公司以留存收益派發(fā)股票股利 (包括以利潤送股和以盈余公積轉(zhuǎn)增股本兩種方式)時,“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shù)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由派發(fā)的企業(yè)履行扣繳義務”,征收20%的個人所得 稅。但是,從這幾年的實際實施情況來看,該規(guī)定給上市公司帶來了操作上的諸多不便利,它事實上限制了上市公司對利潤分配形式的選擇。

 

現(xiàn)行股票形式發(fā)放的股利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標準:

按照“198號文”的規(guī)定,對個人股東征收個人所得稅是由上市公司代為履行扣繳義務的,但是,當上市公司在利潤分配中只派紅股不派現(xiàn)金的情況下,由于上市公司并無現(xiàn)金流向股東,致使上市公司難以進行操作,在實務中普遍的操作辦法是把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作為“其他應收款”掛帳處理。即上市公司在以留存收益 送(轉(zhuǎn)增)股本時,作以下會計處理: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

貸:股本

同時,將應向個人股東收取的個人所得稅暫掛在“其他應收款”帳上:

借:其他應收款

貸: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

解繳個人所得稅款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如果收到個人股東所交稅款,則: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

(注:本文舉例均假設股票股利按股票面值結轉(zhuǎn)入“股本”帳戶)

但是,上市公司的這筆應收款實際上是難以收回的。而一但無法收回,將必然最終要沖減公司利潤,這意味著該項損失要由確認損失時的公司全體股東共同承擔,代扣繳個人所得稅實際上成了上市公司的一項費用,這對非個人股東以及未獲得股票股利的新投資者是不公平的。

為解決上市公司在只派發(fā)股票股利情況下存在的個人所得稅款難以收到的困境,目前,很多上市公司采取“股票股利加現(xiàn)金股利法”,即在派發(fā)股票股利的同時也派發(fā) 現(xiàn)金股利,對需交個人所得稅的股東以扣減其所獲現(xiàn)金股利的辦法來抵派發(fā)的股票股利部分的個人所得稅。例如,假設A公司有股本 10000萬股(每股面值1元),其中:流通股  4000萬股,且均為個人股東持有,非流通股6000萬股?,F(xiàn)公司利潤分配方案為每10股送3股的同時每10股派2.5元。則A公司應從派發(fā)給個人股東 的現(xiàn)金股利中扣繳個人股東的個人所得稅為4000×(0.3+0.25)×20%=440萬元。其會計處理如下: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5500

貸:股本——流通股             1200

——非流通股           1800 應付股利                   2060

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  440

其中個人股東獲現(xiàn)金股利560萬元(4000×0.25-440),股票股利1200萬股。 這種方法表面上解決了股票股利支付個人所得稅的問題,但實際上仍然沒有解決在只發(fā)放股票股利的情況下上市公司操作上的困境。

 

希望小編以上的總結能幫助對“股票形式發(fā)放的股利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標準”不了解的蛙友們。更多相關信息,請實時關注卡寶寶網(wǎng)。網(wǎng)站匯聚了海量資訊,歡迎您的分享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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