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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透支信用卡超三月不還 被定為信用卡詐騙犯罪

      

   近年來,涉嫌信用卡詐騙犯罪呈上升趨勢,其中大多數(shù)為“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犯罪。行為人透支一定款項后,經(jīng)發(fā)卡銀行催收兩次,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有涉嫌非法占有透支款故意的,應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犯罪。但實踐中出現(xiàn)的特殊情況,給該罪認定帶來較大困難。

 

      透支后還款對透支本金及定罪的影響。行為人使用信用卡透支和還款情況較為復雜。銀行發(fā)放給用戶一定授信額度的信用卡,用戶透支消費或取現(xiàn)后,在當期應還款日前將透支款全部歸還,使賬戶余額為零或正數(shù),除取現(xiàn)外亦不產生透支利息。這是銀行和持卡人都追求的正常用卡狀態(tài),是行為人與銀行之間民事合約的自愿履行,此期間對本金的償還不應抵償對惡意透支后本金的歸還。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費或取現(xiàn)后,如果持卡人一次或幾次大額透支后,再不還款,經(jīng)發(fā)卡銀行兩次催收,超過三個月未還,行為人有非法占有透支款的故意,應認定“惡意透支”詐騙犯罪,此種情況定罪較為容易。但基于持卡人因主觀原因或經(jīng)濟狀況無力還款,透支后當期可能未及時還款,而在下期或以后時間歸還了欠款,且歸還時間、歸還數(shù)額不定,就存在既有透支不能按時歸還、又有后續(xù)還款行為,按期還款和超期還款并存,透支本金額變化不定,賬戶余額正負不定的情況,實踐中此類個案亦較多,給定罪帶來很大困難。
  可以從持卡人賬戶交易明細上看,按上述還款次序的規(guī)定確定該信用卡各時間實際透支本金額,從持卡人第一次透支本金額超過1萬元開始,如果發(fā)卡銀行向持卡人催收兩次后,超過三個月未還,或其間又有透支行為,持卡人有非法占有透支款的故意,至案發(fā),可以認定持卡人構成“惡意透支”型詐騙犯罪;如果在此透支期間持卡人又部分還款,但透支本金額始終未低于1萬元,則不影響“惡意透支”詐騙犯罪的認定,部分還款行為依然不能排除持卡人非法占有剩余透支款項的故意;如果透支超過1萬元期間內,未達到發(fā)卡銀行催收兩次后、超過三個月不還這一條件,持卡人有部分還款行為,使透支本金額減至1萬元以下,則持卡人在此次透支超過1萬元期間不夠成犯罪,透支額減至1萬元期間當然不夠成犯罪,然后再看持卡人以后有無透支本金額超過1萬元期間出現(xiàn),如有再使用上述方法確定該期間是否構成犯罪。直至將交易明細全部檢索完畢??傊?,應嚴格按照“透支1萬元以上,經(jīng)發(fā)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未歸還”這一條件作為構罪的必要條件。
 
      辦理分期付款后未歸還對認定透支本金的影響。實踐中,持卡人可以將大額透支的款項向銀行辦理分期付款手續(xù),將總透支款分成等額若干期歸還(如一年12期或兩年24期,每月一期歸還一次)。若持卡人某一期未按時歸還,銀行即將該期應收款項作為欠款計入信用卡賬戶。行為人若未按期歸還分期付款應當計入認定犯罪的透支本金額中,但對案發(fā)后未到期的分期還款金額是否計入認定犯罪的透支本金額呢?可以認為,行為人只對到期未歸還的分期付款承擔責任,對到期未歸還的,如果經(jīng)發(fā)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未歸還的,可以計入“惡意透支”本金數(shù)額;對未到期的分期付款本金不應計入透支犯罪本金數(shù)額中。但實際上,持卡人在向銀行申請辦理分期付款時,銀行在業(yè)務申請表下都有關于不按期歸還分期付款達到一定嚴重程度后即取消分期付款業(yè)務、將未到期欠款全部計入賬戶并無不妥。如果此后銀行對此款催收兩次后,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則應當計入全部透支本金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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