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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領(lǐng)29張信用卡 惡意消費27萬

      
    非法購買他人身份證復印件,并假冒中油員工申領(lǐng)29張信用卡,大肆刷卡消費27萬元。1月4日,蘭州市城關(guān)區(qū)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詐騙罪分別判處西固男子張某等4人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不等的刑罰,并處以2萬元至4萬元不等的罰金。

    2010年初,34歲的西固區(qū)男子張某從一些不法商販手中購買了牛某等20多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將這些人“包裝”成中油銷售平遙有限公司蘭州分公司的員工,偽造了工資證明、介紹信和單位公章后,找來朋友孫某,讓孫某以該公司的名義,向銀行申請信用卡。2010年3月,張某、孫某假冒鄧某等25人的名義,使用偽造的中油銷售平遙有限公司蘭州分公司工作證及工資證明,從銀行騙領(lǐng)信用卡25張,并于2010年3月至12月刷卡消費共計25.6萬余元。

    隨后,曾幫助張某利用他人身份虛假申請信用卡惡意消費的28歲的臨夏人陳某,找來好友賈某共謀后,以同樣的方式,于2010年9月假冒宋某等4人名義,使用偽造的中油銷售平遙有限公司蘭州分公司工作證及工資證明,從銀行騙領(lǐng)信用卡4張,于2010年9月至12月刷卡消費共計約1.4萬元。2011年8月,銀行多次催繳欠款無果,遂向公安機關(guān)報案。2011年8月,隨著張某的落網(wǎng),陳某等3人相繼被警方逮捕。歸案后,4人所涉及的贓款全部退還。

    庭審現(xiàn)場,張某等人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且請求得到法庭的從輕處罰。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孫某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lǐng)信用卡,數(shù)量巨大,并進行信用卡詐騙,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詐騙罪。兩罪并罰分別判處張某、孫某有期徒刑4年,并各處罰金4萬元。被告人陳某、賈某的行為構(gòu)成信用卡詐騙罪,法院分別判處二人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并各處以罰金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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