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權威機構數(shù)據(jù)顯示,2018年第一季度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償信貸總額超過了700億元,比上一季度增加了48.37億元。針對信用卡這一風險,銀行有著完善的催收體系,針對不同逾期情況進行短信、電話、上門、訴訟等形式的催收。然而,近期有很多案例顯示,信用卡欠錢不還,并不一定構成犯罪,這究竟是怎么回事?
信用卡詐騙如何判定
首先要知道,什么情況下會被判定為信用卡詐騙?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罪需要具體兩個條件:一、上觀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二、客觀上“超額或者超限透支”且“經兩次以上催收不還”。
那什么又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呢?包括以下6種情況:
1.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2.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3.透支后逃匿、改變聯(lián)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4.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5.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6.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接下來,看一個案例:
原文太長,我們直接進行簡短描述:被告人共同經營兩個企業(yè),2013年使用中信銀行信用卡透支,2014年最后一次透支了15000元,同月出現(xiàn)逾期,銀行開始停卡并催收。同年被告人向該卡還款40000元,但并非償還清欠款。銀行經過了電話催收、催收函催收、上門催收,但仍未歸還。2015年時,共欠款本金合計人民幣169411.60元及利息9842.38元
法院:
本案被告人將涉案信用卡透支款項用于生產經營,因經營不善、市場風險等客觀原因造成透支款項無法償還,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為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犯罪,本案只是一般的民事糾紛。
而這樣裁判的理由是,行為人將透支款項用于合法經營,因客觀原因導致無法歸還透支款項的不能認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兩種不同觀點
針對這一問題有兩種不同的看法,你更同意哪一種呢?
第一種觀點認為被告人在經營出現(xiàn)困難時明知透支信用卡很可能導致透支款項無法償還,仍透支用于經營,最終導致無法及時償還信用卡欠款,屬于“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情形,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被告人將涉案資金用于合法經營,后因客觀原因導致無法歸還透支款,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透支款的目的,不屬于惡意透支信用卡的行為,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