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消費1萬元,即使只有10元未還,銀行仍然按1萬元計收利息。即銀行不僅對沒還的10元計收利息和滯納金,已還的9990元也不能“幸免”。絕大多數(shù)銀行奉行的“行規(guī)”,多年來備受質疑。11月5日,山東大正泰和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新亮向中國銀監(jiān)會寄發(fā)信件,請求銀監(jiān)會對“全額罰息”進行整頓或廢除。
多少“超額罰息”入了銀行腰包
最近,央視報道了王某使用信用卡在銀行透支11萬元還款總額達到44萬元的新聞,多年來備受詬病的“全額罰息”再次進入公眾視野。
記者從陜西省戶縣檢察院了解到,2012年10月23日,該院以王某涉嫌信用卡詐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據(jù)承辦該案的戶縣檢察院公訴科副科長吳克亮介紹,從2006年3月至2012年7月案發(fā)六年多時間里,王某共從民生銀行、交通銀行、工商銀行、招商銀行、中信銀行五家銀行惡意透支115532.08元,共欠五家銀行443498.08元,其中利息和滯納金等費用共計327966元。
“我認為銀行給我所算滯納金和利息不對。”接受訊問時,王某曾這樣辯解。他所說的“不對”,主要是指銀行不應當“全額罰息”,而應以“欠多少錢就按多少錢”的方式計算利息。
記者了解到,信用卡“全額罰息”是絕大多數(shù)銀行的通行做法(工商銀行自2009年取消了信用卡“部分還款,全額計息”的方式,改為“部分還款,部分計息”),目的是防范用戶逾期還款或者不還,但這一規(guī)定在實踐中正轉化成銀行謀取高額利潤的“招數(shù)”。
對于信用卡透支,銀行有兩種計息方法,一是“部分還款,全額計息”,即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未能還清全部欠款,就要對全部消費金額計息,也就是從消費之日起到還清全款日為止,按每日萬分之五計算循環(huán)利息。二是“部分還款,部分計息”,僅到期未還部分按每日萬分之五利息計息,即“僅罰欠款利息”。那么,“全額”與“部分”罰息差多少?一位熟悉相關業(yè)務的人士給記者算了這樣一筆賬:
假設持卡人9月10日刷卡消費1萬元,賬單日為每月15日,還款日為每月3日。在10月3日還款日,若還款9999元,剩下1元暫不歸還轉為循環(huán)信貸。如果10月份沒有其他消費,到10月15日下一個賬單日,持卡人要還多少利息?
全額罰息利息計算公式=消費總金額 日利息 首次還款天數(shù)+未還款額 日利息 (二次還款日期-首次還款日期);
10000元 0.05% 23天+1元 0.05% 12天=115.006元;
部分罰息利息計算公式=:未還款額 日利息(0.05%/天) 刷卡天數(shù);
1元 0.05% 35天=0.0175元;
兩種方式的利息相差6500多倍。
此外,銀行在利息之外還要收取滯納金,即到期還款日,持卡人未還夠最低還款額時,銀行除按照規(guī)定計收利息外,還要對最低還款額未還夠部分按月收取5%的滯納金。如,持卡人最低還款額是1000元,僅還了800元,滯納金=(1000-800) 5%=10元。
律師歷數(shù)“三宗罪”
談到“全額罰息”,山東大正泰和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新亮表示,“這是典型的霸王條款,必須廢除”。
11月5日,王新亮向中國銀監(jiān)會寄發(fā)信件,請求銀監(jiān)會對銀行業(yè)涉及信用卡的“全額罰息”霸王條款進行整頓或廢除。11月7日,王新亮收到信件寄達回饋,表明證監(jiān)會已經(jīng)收到信件。
王新亮在信中指出,“全額罰息”違背法律規(guī)定,主要表現(xiàn)在三方面:
一是侵犯消費者知情權。在申領信用卡時,持卡人并沒有被明確告知信用卡逾期還款利息及違約金的計收辦法,尤其是沒有被明確告知部分還款卻按全部應還款數(shù)額計收利息。而眾多銀行的網(wǎng)上申請信用卡業(yè)務中,在領用合約(或協(xié)議)中也沒有明確詳細的告知計收辦法。
二是侵犯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消費者在無意間或無力還款時,已還款部分屬于已經(jīng)履行的義務,不應當將已還款部分還計入全部款項內計收利息,此行為是一種明顯的顯失公平的行為,屬于霸王條款。
三是違背銀監(jiān)會制定的《商業(yè)銀行信用卡業(yè)務監(jiān)督管理辦法》關于還款計息的強制性規(guī)定。該辦法第37條第4款明確規(guī)定,銀行業(yè)在消費者提交的申請當中要以“重要提示”告知消費者計結息規(guī)則、滯納金收取方式。但是,不少銀行并沒有按照該辦法進行詳細提示。
王新亮告訴記者,銀行相對于普通消費者明顯處于強勢地位,各銀行正是利用這種強勢地位不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形成信用卡還款霸王條款,引起社會各界強烈反響。
“銀監(jiān)會作為各銀行的監(jiān)管領導單位,應該要求銀行廢除這一霸王條款,還百姓公平交易的權利,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蓖跣铝帘硎?,目前有幾十個信用卡用戶正在咨詢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這一問題。
對于“全額罰息”,有銀行表示符合國際慣例,符合銀監(jiān)會規(guī)定。
“全額罰息”曾得到司法支持
據(jù)2009年3月22日《京華時報》報道,北京市西城區(qū)法院審理了被稱為首例儲戶狀告銀行“全額罰息”案,結果以儲戶敗訴而告終。
2008年11月,艾先生使用民生銀行信用卡消費在還款期內不慎少還了61.76元,一個月之后收到對賬單,發(fā)現(xiàn)11月份逾期罰息34.72元,達到欠款的一半。銀行解釋,“信用卡領用合約”中有“全額罰息”的條款,按照全部透支金額計算罰息。
艾先生認為,這明顯屬于格式條款,加重了客戶責任,顯失公平,應屬無效條款,況且銀行在發(fā)卡時未對“全額罰息”的條款進行合理提示,起訴民生銀行返還34.72元,以實際的逾期欠款61.76元為基數(shù)計算罰息。
民生銀行辯稱,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簽訂了合約,雙方應當按照合同履約。合約中關于逾期罰息的條款,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人民銀行、銀監(jiān)會等監(jiān)管部門的要求。此外,“全額罰息”是國際慣例,是銀行業(yè)防范信用卡風險,減少和遏制惡意透支和套現(xiàn)的一種手段。
西城區(qū)法院審理后認定,民生銀行制定的還款及利息計算方式的條款,并未超出法律法規(guī)的許可范圍。作為銀行業(yè)的一種風險防范手段,該條款并無免除銀行責任或加重客戶責任的內容,不屬于法定無效的條款,判決駁回起訴。
“按照格式合同條款的規(guī)定,凡涉及到合同相對人重大利益的,另一方負有提請對方注意和說明的義務。銀行不提醒,就是違法行為?!蓖跣铝琳f,現(xiàn)行體制下,上述條款沒有廢除前,消費者要想打贏官司很難。
“全額罰息”:透明即合理?
中央財經(jīng)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邢會強日前
在接受《法制日報》采訪時稱,問題的關鍵不是實行“全額罰息”還是“差額罰息”,而是相關規(guī)定透明與否、消費者理解與否的問題。
邢會強認為,如果訴至法院,“全額罰息”條款屬于霸王條款的主張存在著“舉證難”問題。此外,銀行也可以將有關“霸王條款”以粗體顯示,以示其盡到了提醒義務。當然,客戶也可以主張說銀行未予以口頭提醒,但這種主張也同樣存在著“舉證難”問題,同時,法律法規(guī)以及銀監(jiān)會的有關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也并未要求銀行口頭提醒。因此,凡此類糾紛,客戶是難以勝訴的。
對于主張“全額罰息”顯失公平的問題,邢會強認為,這種主張有一定道理。但關鍵是,如果信用卡持卡人同意銀行這么做呢?在信用卡持卡人知情和同意的情況下,就很難說這個條款“顯失公平”了。從長遠和終極看,“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羊毛還是要出在羊身上。信用卡為什么會有那么多優(yōu)惠呢?信用卡有免息期,有的信用卡還有折扣。銀行的這些成本絕大部分要在其他地方“找回來”?!叭~罰息”就是懲罰粗心大意的信用卡持卡人,使銀行能夠把其他成本“找回來”,并且還能獲得不菲盈利的一種“商業(yè)模式”,或者說是一種“陷阱”。當然,如果信用卡持卡人知情,估計是沒有多少人會同意接受“全額罰息”的。因此,這里的關鍵不是“顯失公平”問題,而是是否知情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