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2015年2月份成立,由于公司登記制度改革后,公司設立時股東首次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期限不再受到限制,公司注冊資金50萬元一直未實際認繳,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25號)的規(guī)定,一、生產經營單位執(zhí)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jù)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二、企業(yè)執(zhí)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因此,你公司沒有實際認繳的注冊資金暫不繳納印花稅,可待實際認繳到位后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