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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用的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等可否抵扣進項稅

      

混用的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不包括其他權(quán)益性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是否可以抵扣進項稅?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一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wù)、服務(wù)、無形資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不包括其他權(quán)益性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


混用的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不屬于不允許抵扣的項目,所以混用的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不包括其他權(quán)益性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是可以抵扣進項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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