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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公務交通補貼紛紛出爐:稅前扣除分六類 個稅計征各不同

      

 

目前,國家稅務總局尚無配套的、明確的、完整的、統(tǒng)一的公務交通補貼稅收政策規(guī)定。而部分省市先后出臺的公務交通補貼個人所得稅政策差異較大。目前,由于相關稅收政策尚不完善,各地具體稅收政策不盡一致,部分稅收政策實際操作能力弱化,由此可能引發(fā)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之間理解差異和征納爭議,甚至造成誤解誤讀。


由于各地稅前扣除標準存在差異,需結合當?shù)囟愂照鞴芫唧w規(guī)定執(zhí)行,因此當務之急是盡快制定和完善公務交通補貼個人所得稅政策。準予稅前扣除的公務費用標準到底如何確認,由于各地執(zhí)行的具體標準不盡一致,納稅申報時可以參照的標準,是經(jīng)當?shù)厥〖壵畬徟?,并報主管稅務局備案的公務交通補貼前扣除的公務費用標準。如當?shù)卣粗贫ü珓召M用扣除標準,按公務交通補貼全額的30%作為個人收入扣繳個人所得稅。


類型一據(jù)實扣除


河南省《關于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有關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的通知》豫財稅政〔2015〕82號明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省級及以下各級黨政機關(包括黨委、人大、政府、政協(xié)、審判、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lián),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事業(yè)單位)職工按規(guī)定取得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允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稅前據(jù)實扣除。


■陜西省《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的補貼收入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陜財稅〔2015〕10號第一條規(guī)定,對黨政機關及所屬參公事業(yè)單位職工按規(guī)定取得的公車改革補貼收入,允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稅前據(jù)實全額扣除。


■山西省《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公務交通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晉政辦發(fā)〔2015〕121號)對已進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各級黨政機關(包括黨委、人大、政府、政協(xié)、審判、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lián),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事業(yè)單位)的有關人員按規(guī)定取得的公務交通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時,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依據(jù)《山西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總體方案》(晉辦發(fā)〔2015〕45號)確定的公務交通補貼實際發(fā)放標準執(zhí)行。其他事業(yè)單位和企業(yè)開展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對其單位高層、中層以及其他管理人員按規(guī)定取得的公務交通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時,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可參照上述標準執(zhí)行。


類型二標準扣除


■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內(nèi)財稅〔2016〕376號)規(guī)定,我區(qū)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后,經(jīng)自治區(qū)公務用車改革領導機構批準,各級黨政機關(包括黨委、人大、政府、政協(xié)、審判、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lián),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事業(yè)單位)有關人員在補貼標準內(nèi)取得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允許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在稅前扣除。


類型三比例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第二條明確規(guī)定,具體計征方法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58號)第二條“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即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fā)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fā)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河北省《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業(yè)務問題的通知》(冀地稅〔2009〕46號)第一條規(guī)定,各單位向職工個人發(fā)放的交通補貼(包括報銷、現(xiàn)金等形式),按交通補貼全額的30%作為個人收入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明確,個人因?qū)嵤┕珓沼密囍贫雀母锶〉玫墓珓战煌ㄑa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我省個人公務交通費用扣除標準,按照省直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省轄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明確的公車改革適用范圍內(nèi)相應職級人員對應的公務用車貨幣補貼標準確定。各主管地稅機關應根據(jù)省直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和本公告,公告管轄范圍內(nèi)個稅允許扣除公務交通費用的具體標準,并層報上級稅務機關備案。


個人取得超過扣除標準部分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或取得不屬于公務用車改革實施方案適用范圍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無論是直接計入月工資薪金的,或是采用限額實報實銷的,凡按月發(fā)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稅;凡不按月發(fā)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征個稅。


類型四限額扣除


■海南省《關于明確交通補貼公務費用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明確的公務交通補貼的公務費用扣除標準:(一)廳局級每人每月在1950元額度內(nèi)按實際取得數(shù)予以扣除。 (二)縣處級每人每月在1200元額度內(nèi)按實際取得數(shù)予以扣除。 (三)鄉(xiāng)科級及以下每人每月在750元額度內(nèi)按實際取得數(shù)予以扣除。個人取得超過上述標準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一律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稅。適用范圍是全省黨政機關的在編在崗工作人員(含適用行政編制的工勤人員)。全省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xié)、審判、檢察機關,各級民主黨派和工商聯(lián),各級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事業(yè)單位。


■遼寧省《關于進一步明確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遼地稅發(fā)〔2009〕76號明確,實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單位,其職工以現(xiàn)金或?qū)崍髮嶄N方式取得的車改補貼收入,均扣除70%的公務費用后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扣除最高限額為每月2500元,超過的部分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未備案的公務用車改革單位,其向職工個人支付的現(xiàn)金補貼或限額內(nèi)實報實銷的公務用車費用,均應全額并入當月工資薪金中征收個人所得稅。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寧政函〔2006〕123號)規(guī)定:實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單位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允許在個人所得額中扣除一定公務費用標準后征收個人所得稅。具體扣除標準為:以現(xiàn)金支付的,每人每月扣除費用不超過1200元;憑票報銷的,每人每月扣除費用不超過1800元。憑票報銷的費用包括:燃油(燃氣)費、保險費(個險、車險)、過路過橋費、停車費、養(yǎng)路費。


類型五參照扣除


■陜西省《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的補貼收入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陜財稅〔2015〕10號第二條要求,對其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職工取得的公車補貼收入,暫按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據(jù)實扣除,超過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的按標準扣除,超出部分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暫時比照《陜西省省級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規(guī)定的黨政機關及所屬參公事業(yè)單位職工扣除標準確定,扣除標準上限為:企業(yè)董事、總經(jīng)理、副總經(jīng)理等企業(yè)高層管理者每人每月1690元;企業(yè)各部門經(jīng)理等中層管理者每人每月1040元;其他人員每人每月650元。


類型六超標準計稅


■陜西省《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的補貼收入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陜財稅〔2015〕10號第二條要求,對其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職工取得的公車補貼收入,暫按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據(jù)實扣除,超過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的按標準扣除,超出部分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安徽省《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第三條明確,個人取得超過扣除標準部分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或取得不屬于公務用車改革實施方案適用范圍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無論是直接計入月工資薪金的,或是采用限額實報實銷的,凡按月發(fā)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稅;凡不按月發(fā)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征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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