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4日,謝某通過攜程公司預訂一酒店三間房,房費共計6039元。雙方電話約定付款方式為現(xiàn)金支付,信用卡使用類型為擔保。8月17日,謝某致電攜程要求取消訂單,客服人員告知大酒店不同意取消。謝某遂致電工商銀行要求拒付,工行客服人員表示卡未凍結,建議做掛失處理并與商戶協(xié)商。8月24日謝某信用卡被扣劃6039元。謝某認為工行在接到明確要求不付款情況下,擅自從信用卡扣款的行為嚴重侵犯其合法權利,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信用卡“無密扣款”是新類型銀行卡業(yè)務,但當與持卡人原先約定的“消費憑密碼”方式?jīng)_突時,負有事先告知客戶的義務。工行和攜程公司在未事先告知信用卡擔保將進行“無密扣款”的情形下,扣劃了謝某的款項,存在過錯。
據(jù)此,上海二中院結合本案具體情況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工行賠償謝某損失人民幣130.97元,攜程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