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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嚴懲惡意透支更應嚴查“惡意放卡”

      

  觀察·背景

  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了《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guī)定了相關信用卡犯罪的量刑標準,明確了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法律適用中的一系列疑難問題。

  該《解釋》于12月16日起施行。此舉為“兩高”依法懲治信用卡犯罪活動,維護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的合法權益,保障金融市場秩序和人民群眾財產安全,進一步打擊信用卡犯罪的一個重要舉措。

  近日,央行公布的《第三季度支付體系運行總體情況》報告顯示,截至三季度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償信貸總額74.25億元,比二季度增加16.52億元,增長28.6%,同比增長126.5%;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償信貸總額占期末應償信貸總額的3.4%,比二季度增加0.3個百分點。

  分析人士指出,壞賬風險的提高與銀行持續(xù)在信用卡市場“跑馬圈地”有關。目前,不少銀行依然通過提高信用卡的授信額度和擴大發(fā)卡規(guī)模來搶占市場。

  觀察·看點

  看點之一:發(fā)卡銀行兩次催收且超過三個月未還,即為惡意透支(及時還款息,惡意透支者免刑責)

  看點之二:信用卡套現(xiàn)情節(jié)嚴重者將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看點之三:竊取、收買、非法提供1張以上信用卡信息構成犯罪

  看點之四:惡意透支的量刑標準

  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數(shù)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數(shù)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惡意透支”超過100萬元的被認定為“數(shù)額特別巨大”,即惡意透支者要被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觀察·案例

  惡意透支30萬父子雙雙落法網

  今年10月下旬,西安市公安局經偵支隊一大隊接到西安3家銀行陸續(xù)報案,西安男子張德勝和兒子張斌持信用卡瘋狂透支消費。經調查,2006年8月,張斌伙同其父先采取虛報收入的手段,騙取銀行信任,在西安3家銀行申辦了信用卡。3年來,父子兩人持信用卡在這3家銀行共透支本息30余萬元,全部用于個人消費和揮霍。其間,張斌多次更改在銀行預留的電話號碼,以達到逃避催繳的目的。張氏父子涉嫌信用卡詐騙罪,已被西安市檢察院批準逮捕。

  透支17萬一男被判8年

  據(jù)本報2009年8月24日報道:在西安一家保險公司工作的劉平月收入不過3000元。2007年5月至10月期間,他分別辦了3家銀行的信用卡,短短幾個月,透支消費17.75萬元。銀行多次催欠,但他無力償還。2008年底,3家發(fā)卡行先后向西安市公安局報案。后經法院終審,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劉平有期徒刑8年。

  觀察·聲音

  信用卡“惡意透支”發(fā)卡行難辭其咎

  “銀行發(fā)放信用卡因其攜帶方便,實用性強越來越受到市民的青睞,普及和推廣是大勢所趨,一方面明年經濟繼續(xù)回暖,產業(yè)結構調整,居民消費加大,人們對信用卡的使用只會增加不會減少。另一方面,銀行為了擴大業(yè)務量惡性競爭,亂發(fā)信用卡,使一些別有用心的人有了可乘之機,擾亂了金融秩序?!蔽鞑孔C券注冊分析師、國家宏觀經濟政策、金融行業(yè)研究專家韓實認為“兩高”近日出臺的《解釋》很有必要非常及時。

  陜西省法律援助中心青少年法律志愿者郝升陽分析說,信用卡原本是銀行、商家和消費者之間便捷的支付手段,因其背后隱藏著巨大的商機,商家和銀行所獲利益均等,其利潤比銀行放貸要高得多。銀行大量發(fā)放信用卡,導致了該消費的消費不該消費的也消費或超前消費,商家提前得到了收益。最終消費者要對自己的超前消費即信用卡透支埋單。

  郝升陽認為,信用卡惡意透支,發(fā)卡銀行也難辭其咎,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按照相關規(guī)定,公眾辦理信用卡應符合一定的條件,經過嚴格的程序審核。但現(xiàn)實中,由于很多銀行以發(fā)卡量為考核目標,辦卡幾乎不設門檻,只要一張身份證即可,從而導致大量像學生群體這樣不具備還款能力的“卡奴”加入其中。

  銀行應提高申辦信用卡門檻

  對于信用卡“透支”和對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懲處,記者隨機采訪了部分西安市民,家住咸寧路的楊先生說,惡意透支,不但違法犯罪,還違背了做人的底線,不勞而獲,貪圖享受,不負責任,應予以嚴懲。對惡意透支銀行應負責的說法,在西安某銀行信貸部工作的馬先生說,這一點他本人不能接受,銀行發(fā)放信用卡的本意是好的,可惜被不懷好意的人利用了,惡意透支的責任在使用人,即犯罪嫌疑人,和銀行無多大關系。但他表示銀行應提高辦理信用卡的門檻,對無經濟償還能力的人、信譽度不好的人不予發(fā)放。

  今年剛大學畢業(yè)在某公司上班的小王,是標準的持卡族,記者采訪時,他一下從錢包掏出了在6家銀行辦理各種信用卡8張。他說,以前只知道用卡借款使用方便,看了報紙和電視臺的報道,現(xiàn)在知道,用卡借款透支使用,也要承擔責任,以后一定慎重使用。

  觀察·點子

  律師支招如何預防惡意透支

  多年從事信用卡催討業(yè)務的王洪律師說,第一、發(fā)卡單位要對持卡人的經濟狀況、償還能力、個人信譽等進行了解,設定科學有效的資信評估指標,并隨著形勢的發(fā)展作適當?shù)恼{整和補充。將信用卡發(fā)放到真正講信用的人手中。第二、及時提醒持卡人的透支情況,督促其盡快還款。第三、一旦發(fā)現(xiàn)有惡意透支的跡象,及時啟動預防機制,對發(fā)卡銀行兩次催收,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的“惡意透支”者盡快報警,將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只有這樣才能預防“惡意透支”事件的發(fā)生,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記者觀點

  正本必須先清源

  近日,“兩高”聯(lián)合下發(fā)了司法解釋,對信用卡“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給出了非常明確的規(guī)定。

  其實,“惡意透支”入罪這一概念并不新鮮,《刑法》對此早有明確規(guī)定。以筆者愚見,本次“兩高”的司法解釋最大的亮點則是理清了罪與罰的量刑邊界,界定了催收的次數(shù)及拖延還款的最長時限,為具體的司法實踐提供了具體而細化的參照依據(jù),這當是其主要意義所在。

  但值得引起大家注意的是,該《解釋》對持卡人“惡意透支”應該受到嚴懲給出明確規(guī)定,但對金融單位“惡意放卡”卻看不到一絲懲罰的痕跡。在我們這個各種“卡”主宰生活的卡時代,這種懲戒告訴我們這樣一個概念:一條河流只強調了對下游污染的重視,而對于上游污染源的追查卻鮮有人問津。你說,這樣的《解釋》是不是有一種欲正本但源未清的奇怪感覺呢?

  說這話并非替“惡意透支”的某些持卡人開脫,但不斷爆出的諸如“西安電子科技大學”、“河南工業(yè)大學”等大批依賴父母供給的眾多大學生,在毫不知情的前提下莫名成為某個金融單位客戶的新聞,讓我們不由得對信用卡發(fā)放程序及制度設置產生諸多的懷疑。在這些從天而降的莫名信用卡的背后,各種有關信用卡的申領制度形同虛設,特別是對申請人資金實力及還款能力等必需的核實及調查更是睜只眼閉只眼走過場,一些金融單位為了搶占信用卡市場,不惜用降低申領門檻,簡化手續(xù)等手段惡性競爭,跑馬圈地。正是有了這樣的環(huán)境,給某些持卡人“惡意透支”提供了機會。

  嚴懲信用卡“惡意透支”的初衷無可厚非,但如果因此而放松了對金融單位“惡意放卡”的懲處,似乎有背離公平、公正的立法平衡。古人云:問渠那得清如許,為有源頭活水來。打擊“惡意透支”是否該從“惡意放卡”的制度建設,規(guī)章設計這個源頭抓起呢?

  觀察·現(xiàn)狀

  催討成難題

  陜西洪振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洪從2007年開始受西安一家銀行委托,代理信用卡討債業(yè)務,他先后向500名持信用卡用戶討要欠款300萬。直到現(xiàn)在,欠款只收回了50%,剩余欠款現(xiàn)在已進入執(zhí)行階段。有人借時就不打算還,表現(xiàn)為透支久催不還,留虛假地址,虛假電話,使銀行無法追討。他表示,信用卡透支追討比一般的民事索賠案的辦理要難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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