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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支信用卡3萬余元不還 男子被判緩刑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guī)定限額或者規(guī)定期限透支,并經(jīng)發(fā)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惡意透支”。男子苗某系榆林人,2016年1月21日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橫工業(yè)園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該局取保候?qū)彙?/p>

 

2013年8月份,苗某在榆林市郵政儲蓄銀行申請辦理了一張授信額度為5萬元的信用卡,使用該信用卡多次透支本金31262元。2014年7月份開始逾期未能按時還款,后經(jīng)郵政儲蓄銀行工作人員多次以打電話、信函、上門等方式催收,其仍拒絕還款。無奈之下,郵政儲蓄銀行工作人員向警方報案,苗某隨后被抓。

 

榆陽區(qū)人民檢察院建議,對被告人苗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另查明,2015年1月25日,被告人苗某家屬將透支及費用利息共計人民幣50527.85元全部還清。

 

榆陽區(qū)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苗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guī),采取惡意透支的方式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且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之規(guī)定,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苗某犯信用卡詐騙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鑒于苗某在偵查、審查起訴及庭審中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現(xiàn),且案發(fā)后被告人家屬已代其償還了被害單位詐騙款,挽回了被害單位經(jīng)濟損失,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法院依法對其適用緩刑。

 

為維護信用卡管理制度,保護銀行及信用卡有關關系人的公私財產(chǎn)所有權不受侵犯,打擊刑事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guī)定,判決苗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點評:隨著生活質(zhì)量的提高,有越來越多的人加入并痛快地享受著信用卡的透支功能,但卻對信用卡還款糊里糊涂。信用卡都是有額度的,隨著經(jīng)濟狀況、信用記錄的完善,額度才會不斷增加。惡意透支的苦果,最終還要由持卡人來品嘗。消費者要從中汲取教訓,但銀行是否也能就此規(guī)范信用卡的辦理呢?這也需要銀行好好地進行反思。

 

法庭是個小社會,蘊藏世間百態(tài),人情冷暖。在這里,有太多的一失足成千古恨。由樸素道理延伸出來的法律要義,在每一宗庭審中反復被體現(xiàn),被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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