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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一儲戶銀行卡被盜刷 法院調解讓銀行先賠七成

      

  人在溫州,卡在身上,結果深夜接到短信,說在三亞取款,最后儲戶把開戶銀行告上法庭。1月26日,溫州甌海區(qū)法院調解了這起案件,銀行先賠付70%。

  2014年12月3日23時55分至12月4日凌晨0時02分,溫州市民溫某在溫州市甌海區(qū)家中接連收到短信通知,顯示其某銀行卡共分12次在外地銀聯ATM取款機上被取現,共計34400元。

  溫某十分納悶,自己近期未離開過溫州,而當時銀行卡也一直在身邊,并未遺失,也從未出借給他人使用。溫某判斷可能是銀行卡被盜刷了,于是迅速在12月4日8時50分許,向公安機關報案。經公安機關偵查,證實該卡內存款在海南三亞某ATM取款機被提取。

  溫某說,自己被盜取存款的銀行卡是2011年在溫州某農村商業(yè)銀行辦理的一張借記卡。存款被盜后,自己多次找該銀行要求協商賠償事宜,但未得到銀行積極回應。

  2015年1月5日,溫某把該銀行告上了溫州市甌海區(qū)法院,要求立即返還存款34400及利息。1月26日,溫某與銀行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基于雙方意愿,法院組織了調解。

  在調解中,雙方對責任承擔問題,頗有爭議。溫某認為是銀行沒有盡到保護儲戶存款安全義務,導致其經濟損失,應賠償全部損失。

  銀行對溫某訴稱的事實沒有異議,也認為銀行應履行保護儲戶存款安全義務,對于儲戶存款被盜事故愿意承擔主要責任。但同時認為目前公安機關還在偵查,且溫某作為儲戶沒有妥善保護好自己銀行卡密碼,導致密碼被竊取,對此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終,在法院主持調解下,雙方自愿達成了協議:先由銀行賠付溫某34400元存款損失的70%即24080元;如公安機關偵破案件并追回相應款項,優(yōu)先補償溫某剩余的30%損失,剩余款項歸銀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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