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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全賠”應成盜刷案判決統(tǒng)一原則

      

  報載,臺灣籍商人張先生到廣州市白云區(qū)法院起訴,稱其在某銀行廣州金迪支行開辦的一張銀行卡在湛江ATM機上被轉出7萬元,手續(xù)費30元。張先生遂要求銀行賠償人民幣70030元及利息。法院判銀行賠償張先生6萬余元及利息,而張先生被指保管銀行卡密碼存在過失,需承擔部分責任。近日,廣州市中院以這起典型案件為例,提醒市民在銀行卡盜刷案中學會取證自證“清白”。

  卡在手中,卡上的錢卻在外地被盜刷,這樣的案件幾乎每天都在發(fā)生。而法院對于這類案件的判決,大多實行持卡人和發(fā)卡銀行責任分攤的辦法。至于分攤的比例,卻是“百花齊放”。例如:深圳市福田法院曾在相同案件中判銀行擔責50%;東莞市中院則在類似案例中判銀行承擔70%的責任;南寧市青秀區(qū)法院曾判定銀行承擔80%的責任。

  為什么要搞責任分攤?法院的理由包括:一方面,盜刷者如果無法獲得持卡人姓名、密碼等信息,是不可能盜刷成功的,因此持卡人有保管好個人銀行資料的責任;另一方面,銀行對持卡人的信息安全與資金安全具有天然的保障義務和責任。至于資金被盜刷的具體責任劃分比例,則沒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似乎只有法官自由裁量了。

  換個角度看,我們也可以認為銀行負有全責,這樣的判例也是存在的:貴州市民劉先生的一張農(nóng)行卡被盜刷189萬余元,劉隨后起訴開戶農(nóng)行六盤水分行。最近,貴州省高法院終審判決,六盤水分行賠償劉先生全部損失。貴州省高院否定了一審法院“責任分攤”的判決,理由是,持卡人與發(fā)卡行簽訂了合同,銀行有義務保證儲戶的存款安全,銀行由于技術漏洞而未能保證銀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復制性,并由此造成儲戶損失,應負全部責任。

  貴州高院的判決很有道理。即使持卡人未保管好密碼,但銀行如果做到了銀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復制性,盜刷也是無法進行的。而且,發(fā)卡行常說持卡人泄露了密碼,其實很難確認—憑什么認定是持卡人泄露了密碼?誰又能保證密碼不是銀行方面泄露的?

  那么,銀行卡被盜刷的責任認定,能不能有個統(tǒng)一規(guī)則?我們高興地看到,這個規(guī)則在貴州即將實現(xiàn)。貴州高院已經(jīng)通報此典型案例,以后全省同類案件可以此作為參考。我們希望,最高人民法院應對此類案例進行研討,然后通過司法解釋,對全國銀行卡被盜刷案件制定統(tǒng)一的判決標準,而不能由各地法院自行其是,傷害法律的嚴肅性。

  如果“銀行全賠”成為統(tǒng)一原則,事實上對銀行也是有利的。此舉會促使各銀行加強技術研發(fā),做到銀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復制性,更牢固地保障儲戶資金安全,從而避免自己一再陷入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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