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平價買,低價賣”的手段,虛構稱“有低價購買中石化特價加油充值卡的渠道”,前后和10人交易三億多元,兌付了大部分之后,最終導致10人共損失5860.22萬元。最近,一起通過編織加油充值卡謊言,涉案超過三億元的案被披露,被害人在文章中發(fā)聲稱,這場騙局套路環(huán)環(huán)入扣,就像是專門為他而設。在此,我們就來仔細分析案情,從行為人的角度看看他究竟做了什么?
案情介紹
本案中最大的受害人也是這場“騙局”的最后一位入局者,此前,已經(jīng)有9人前往合肥市包河區(qū)公安分局報案。案件中,行為人正是依靠“出入高檔小區(qū)”、“開保時捷”、“認識眾多大人物”等標簽,讓被害人們都沒法懷疑其口中渠道——能夠通過中石化的高層領導獲得低價的加油充值卡——的真實性。接著,行為人在一位又一位受害者間騰挪資金,一方面將“平價買、低價賣”可以得到的利潤作為拖延被害人報警的工具,另一方面,這又是誘惑新入局者擴大投入的餌料。直到這場“騙局”走到?jīng)]有下一位受害者,資金鏈徹底斷裂,這最后的受害者自然就成了多層風險的承受者。 其實這場騙局就是典型的“龐氏騙局”,并不新鮮,即用高額回報引誘投資者,同時用后來的投資者資金償付前期投資者。仰賴偽裝出的光鮮外表贏得信任,并用“內(nèi)部手段”這幾個字營造神秘感。從運作上,可能有大筆的資金在行為人的手頭被控制,但最終這種形式只能走向破滅。
行為分析
一般將其客觀表現(xiàn)歸納為“行為人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使得被害人產(chǎn)生錯誤認識,并基于這種錯誤認識處分財物”,對于行為人的主觀表現(xiàn),要求其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一、|客觀方面本案中,行為人的客觀行為是通過偽造干部女兒的身份騙取信任,甚至將視察的領導作為“工具”,從而進一步取信被害人,手段可以稱得上是“高明”。滿足客觀要件。
二、|主觀方面對于其主觀方面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目的的判斷。首先,我們要明確這既不能簡單的從結果——大筆錢財在資金鏈中蒸發(fā)來判斷,也不能僅從行為人片面的聲稱自己有歸還意圖來判斷。
實際上,對于各種犯罪,不論一般類型,還是集資、合同型,主觀方面的判斷都是重點。本案的細節(jié)并未完全披露,因此此處通過幾個相關司法解釋的解讀來明晰。
01
根據(jù)1999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提煉出幾個關鍵詞:沒有履行合同能力;攜帶對方交付的財產(chǎn)逃跑;揮霍對方交付的財產(chǎn)致使無法返還;使用對方交付的財產(chǎn)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無法返還;隱匿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chǎn)拒不返還等等。該司法解釋于2013年1月被最高法決定廢止,但在實踐中,司法機關對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斷很大部分依舊參考這一文件。
02
根據(jù)2010年發(f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同樣列舉了:集資款項不用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肆意揮霍、攜款逃匿、用于違法活動等關鍵詞,作為認定集資非法占有目的的表現(xiàn)。
03
參考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規(guī)定的解釋》第六條的規(guī)定,“對于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應當綜合持卡人使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愿、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現(xiàn)、未按規(guī)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jié)做出判斷”。
結合本案|綜上,我們可以看到,現(xiàn)在司法實務中使用的判斷非法占有目的的標準主要是兩方面,一是在使用他人財物的過程中是否存在揮霍、犯罪等反映其不準備歸還的行為;二是行為人的還款狀況和意愿,即其是否具有還款能力或者是否具有攜款潛逃的行為。如果兩個條件都具備,那么司法機關就可以比較肯定的認定這一要件。
在本案現(xiàn)在披露的細節(jié)中
1、這種“拆東墻補西墻”的方式顯然只會造成資金漏洞逐漸增大;行為人在此過程中,將財物花在奢侈消費上,也反映了她對財物的不負責任態(tài)度;
2、在進行最后一筆大筆交易后,行為人并沒有積極的去購買油卡或退還款項,只是通過繼續(xù)欺騙的手段拖延還款時間,也反映對這筆錢有占有的故意。
寫在最后
加油卡的套路除了上述“龐氏騙局”的芯子,還有很多。有的假稱與加油站合作,有的“真卡假賣”,通過賣出真的副卡,并在主卡凍結的方式,騙取財物,有的甚至將加油卡作為推廣補貼,發(fā)展成一種傳銷的模式……在這些不知凡幾的套路之中,只能提醒大家,警惕加油卡騙局,莫為了小便宜丟了大利益!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