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前林某在支付寶網站注冊,用當時使用的手機號碼綁定了支付寶賬戶與銀行卡賬戶。2011年,林某棄用了該手機號碼,但沒有取消這些綁定。不久后楊某購買了這個手機號碼。
2013年,楊某打算用這個手機號碼申請支付寶賬戶,發(fā)現該號碼已經綁定了一個支付寶賬戶。楊某通過找回密碼的功能,盜走林某綁定支付寶賬戶的兩張銀行卡內的現金1.2萬余元。
林某發(fā)現情況后,向公安機關報案。檢察機關考慮到楊某案發(fā)后全部退還贓款,有悔罪表現且犯罪時年齡較小,因此酌情對楊某不予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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