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的鄧先生辦了一張信用卡,卻在外地被盜刷透支消費1萬元。鄧先生認為,這個損失是銀行的責任,不愿意償還透支款項,結(jié)果被銀行一紙訴狀告上了法庭。近日,該案在深圳中院二審判決。法院判定,鄧先生只需要對原信用額度30%的損失負責任,其他損失由銀行負責。
2008年6月21日,鄧先生向某銀行深圳市分行申辦了一張信用卡。2009年8月30日,鄧先生在云南昆明出差時,被人騙走包括涉案信用卡在內(nèi)的隨身物品,騙子隨即用該卡在昆明百貨大樓消費1萬元。
鄧先生發(fā)現(xiàn)被騙后,立即向某銀行深圳市分行信用卡中心掛失,最終于該日12時3分07秒掛失成功。
因為鄧先生不愿意償還1萬元,銀行將鄧先生告上了法庭。
該案一審時,福田法院認為,該消費系鄧先生保管信用卡不當被騙所支出,鄧先生對此負有一定責任。但涉案信用卡系憑密碼消費,而鄧先生亦已設(shè)置了密碼,且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消費時交易單中的簽名“鄧軍”與鄧先生名字明顯不符,昆明百貨在接受該單消費時,本應(yīng)仔細核實該次消費。某銀行深圳市分行并未核實即行支付,應(yīng)認定某銀行深圳市分行對此負有過錯,應(yīng)對該1萬元損失承擔部分責任。
因此,福田法院判定,鄧先生應(yīng)承擔6000元信用額中30%的責任,其他損失由某銀行深圳分行負責。銀行對此判決不服,提起了上訴。近日,深圳中院對該案進行了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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