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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他人遺失身份證辦信用卡獲刑

      

     【判決結果】因非法持有多張他人信用卡,近日,株洲市蘆淞區(qū)人民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彭某有期徒刑6個月,宣告緩刑1年,并處罰金1萬元。

 

  【案情回放】今年4月14日晚,株洲市公安局蘆淞分局建設派出所民警巡邏經(jīng)過金融大廈時,發(fā)現(xiàn)2名青年男子在該大廈自動柜員機前形跡可疑。民警上前盤問,發(fā)現(xiàn)其中一名男子攜帶數(shù)張非本人的信用卡。民警將他們帶回派出所審查。經(jīng)審訊,一名男子叫彭某,另一名叫彭小某(另案處理)。民警從彭某處扣押其持有的他人信用卡36張。其中,有8張系用他人已經(jīng)遺失的身份證辦理的。在審理過程中,彭某退繳非法使用他人信用卡獲利的贓款1600元。

 

  【法官說法】此案承辦法官歐蓉靜介紹,《刑法》第177條規(guī)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shù)量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之規(guī)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50張的,應當認定為“數(shù)量較大”。

 

  歐蓉靜認為,彭某持有36張信用卡,實際查明其非法持有的信用卡為8張。根據(jù)“疑罪從無”的司法原則,對于無法證明其非法持有的28張信用卡,則從“有利被告”的角度出發(fā),推定其不對28張信用卡負責,而僅對其已查明的非法持有的8張信用卡定罪量刑。彭某違反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shù)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因其系初犯,當庭自愿認罪,積極退贓,確有悔罪表現(xiàn),適用緩刑,遂作出上述判決。

 

  【溫馨提示】公民信息豈能冒用?利用他人遺失的身份證辦理信用卡并非法持有,最終將會受到法律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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