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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信用卡丟失遭盜刷 兩個小時打不通掛失電話

      

  稱打不通掛失電話造成盜刷 用戶狀告銀行和三商戶

  信用卡被盜后,奚女士致電銀行掛失卻打不通電話?等打通了電話,信用卡卻已被刷走了近萬元。

  究竟是銀行的責任,還是商戶的責任?奚女士索性將發(fā)卡銀行和三商戶告上法庭,索賠損失和利息萬余元。一審法院認為奚女士自身存在重大過錯,遂一審駁回其起訴,奚女士不服提出上訴,昨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

  信用卡被盜刷用戶告銀行和三商戶

  奚女士訴稱:2009年10月16日下午4時許,她帶孩子到福田新洲家樂福購物。到收銀臺買單的時候,她才發(fā)現(xiàn)錢包被盜了,里面除了現(xiàn)金外,還有一張某銀行的信用卡。她及時打該銀行信用卡中心的聯(lián)系電話,但電話不是占線打不通,就是打通后話務員忙,直到當日18時左右她才接通電話,進行掛失。

  但是,此時她的卡已經被人在天虹商場購物消費384.1元、在深圳市智藝潤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消費4961元,在華潤萬家消費兩筆共計3863元。奚女士要求信用卡中心立即停止支付上述消費,但工作人員告知無法受理停止支付,次日被盜刷的款項仍被銀行劃出。

  在打不通信用卡中心電話期間,奚女士打110報案。當日17時30分,民警到現(xiàn)場了解情況后,帶奚女士到派出所立案。經過警方到被盜刷的消費網點調取錄像,證實不是奚女士本人親自刷卡消費。

  2010年5月10日,銀行告訴奚女士,她上述4筆消費是在掛失前的消費,銀行不承擔任何費用,讓她直接和特約網點的商家聯(lián)系商量解決。

  奚女士認為,依據(jù)合同法,銀行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而天虹商場等消費網點的工作人員失職,導致其產生經濟損失,也應承擔連帶責任。她遂將信用卡發(fā)卡銀行、華潤萬家有限公司、深圳市智藝潤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天虹商場股份有限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該銀行支付其消費款、年費、銀行利息、滯納金共計10388.5元,三被告商家各自就其消費款承擔連帶責任。

  銀行和商家均稱“不該擔責”

  此案一審開庭時,四名被告均稱自己不該擔責。

  銀行辯稱:奚女士的信用卡被盜刷,是因為其本人保管不善,侵權人是盜刷卡的犯罪嫌疑人。奚女士稱自己當日16:40就致電信用卡中心,但無法接通。根據(jù)銀行記錄顯示,奚女士當日17:55才致電銀行辦理掛失,銀行也及時給她辦理了掛失。而奚女士稱被盜刷的交易是發(fā)生在掛失之前,按照雙方領取信用卡的協(xié)議,奚女士掛失前的交易應該由其自己負責。奚女士應該和消費的商戶之間自行解決此事。

  三被告商家則認為,侵權后果不應該由商家來承擔。商家主觀上沒有過錯,其收銀員也接受過培訓,按照要求進行了審核,盡到了合理的審查義務,另外該信用卡也沒有設置消費密碼。

  一審法院 用戶存在重大過錯

  深圳福田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奚女士作為信用卡的合法持有人,在享受刷卡消費便捷服務的同時,理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信用卡,避免其丟失、被盜以及被冒用。其在事發(fā)當日報警時理應得知丟卡后可能被他人盜刷造成財產損失的緊迫危險性,卻沒有及時辦理掛失手續(xù),沒有履行保管義務和及時掛失義務,自身存在重大過錯。公安機關對該案件并未偵查終結,奚女士又未申請對簽購單上的簽名進行筆跡鑒定,其證據(jù)不足以證實其所稱的事實存在。

  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奚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聚焦銀行掛失電話是否無法打通?

  奚女士不服提出上訴。昨日二審開庭,奚女士的丈夫作為代理人為其上訴稱,奚女士在發(fā)現(xiàn)錢包被盜后,立即撥打發(fā)卡行的電話掛失,在16時40分開始撥打電話,其中間斷撥打但一直無法得到回應,直到17時55分才撥通電話進行掛失,盜刷正是在此期間發(fā)生的。銀行掛失電話打不通,她無奈才在當日17時左右報警。銀行接到掛失投訴后,雖然及時停止了一筆正在發(fā)生的2000多元消費支付,但沒有進行停止支付和退單處理,構成侵權。

  而三商家則沒有按照1997年《信用卡業(yè)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導致其信用卡被盜刷,構成侵權。警方調取的監(jiān)控資料顯示,當時刷卡的確實不是奚女士,筆跡也相差很大。

  奚女士的丈夫還稱:設置消費密碼也并非銀行的硬性規(guī)定,而銀行明明可從流程上阻止奚女士的損失,卻沒有這樣做?!半y道要消費者雇保鏢看守信用卡”?

  二審中,銀行方稱1997年《信用卡業(yè)務管理暫行辦法》早已作廢,被盜信用卡是在銀聯(lián)網點消費,與銀行無關。三商家則堅持一審觀點,此案的直接侵權人是仍逍遙法外的犯罪嫌疑人,商家沒有責任。

  法官認為,由于奚女士并未提交自己申請掛失期間的電話記錄清單,無法證實其是否確實在這段時間內間斷撥打電話,當庭要求其丈夫在3日內將電話記錄清單作為證據(jù)提交至法庭。

  法官同時主持了調解,奚女士的丈夫表示,愿意主動承擔20%的責任,剩下的80%由對方承擔,但銀行和商家均表示不愿意接受調解。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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