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了《關于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0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為服務企業(yè)和個人開展對外投資、經(jīng)營和提供勞務活動,便利《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以下簡稱《稅收居民證明》,見附件1)開具,現(xiàn)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企業(yè)或者個人(以下統(tǒng)稱申請人)為享受中國政府對外簽署的稅收協(xié)定(含與香港、澳門和臺灣簽署的稅收安排或者協(xié)議)、航空協(xié)定稅收條款、海運協(xié)定稅收條款、汽車運輸協(xié)定稅收條款、互免國際運輸收入稅收協(xié)議或者換函(以下統(tǒng)稱稅收協(xié)定)待遇,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
二、申請人向主管其所得稅的縣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以下統(tǒng)稱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
中國居民企業(yè)的境內、外分支機構應當通過其總機構向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合伙企業(yè)應當以其中國居民合伙人作為申請人,向中國居民合伙人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三、申請人可以就其構成中國稅收居民的任一公歷年度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
四、申請人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應當提交以下申請表和資料:
(一)《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見附件2);
(二)與擬享受稅收協(xié)定待遇的收入有關的合同、協(xié)議、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支付憑證等證明資料;
(三)申請人為個人且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提供因戶籍、家庭、經(jīng)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申請人身份信息、說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四)申請人為個人且無住所、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提供在中國境內實際居住時間的相關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護照信息、說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五)境內、外分支機構通過其總機構提出申請時,還需提供總分機構的登記注冊情況;
(六)以合伙企業(yè)的中國居民合伙人提出申請時,還需提供合伙企業(yè)登記注冊情況。
上述填報或報送的資料應當采用中文文本。相關資料原件為外文文本的,應當同時提供中文譯本。申請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上述資料的復印件,但是應當在復印件上加蓋申請人印章或簽章,并按照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驗原件。
五、申請人提交資料齊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規(guī)定當場受理;資料不齊全的,主管稅務機關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補正內容。
六、主管稅務機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guī)定,結合納稅人登記注冊、在中國境內住所及居住時間等情況對居民身份進行判定。
七、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由負責人簽發(fā)《稅收居民證明》并加蓋公章或者將不予開具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主管稅務機關無法準確判斷居民身份的,應當及時報告上級稅務機關。需要報告上級稅務機關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
八、主管稅務機關或者上級稅務機關根據(jù)申請人提交資料無法作出判斷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提供相關資料,需要補充的內容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補充資料的時間不計入上述工作時限。
九、主管稅務機關對開具的《稅收居民證明》進行統(tǒng)一編號,編號格式為:稅務機構代碼(前7位)+ 年份(4位)+順序號(5位)?!澳攴荨睘殚_具《稅收居民證明》的公歷年度,“順序號”為本年度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自然順序號。
十、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對《稅收居民證明》樣式有特殊要求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書面說明以及《稅收居民證明》樣式,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規(guī)定予以辦理。
十一、各地稅務機關可以進一步拓展或者優(yōu)化服務方式,提高信息化水平和辦理時效,為申請人享受稅收協(xié)定待遇提供便利。各地稅務機關要加強對開具《稅收居民證明》的申請人來源于境外所得的稅收管理,幫助其降低稅收風險。
十二、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做好〈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開具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8〕82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開具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10〕2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yè)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 )第二十八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