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轉讓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減除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向國家繳納的一種稅賦,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三)(非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的納稅人適用)
填表說明:
一、適用范圍
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三)適用于非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的納稅人。該納稅人應在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后的七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三)。
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三)還適用于以下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的納稅人:將開發(fā)產品轉為自用、出租等用途且已達到主管稅務機關舊房界定標準后,又將該舊房對外出售的。
二、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三)主要項目填表說明
(一)表頭項目
1.納稅人識別號:填寫稅務機關為納稅人確定的識別號。
2.項目名稱:填寫納稅人轉讓的房地產項目全稱。
3.登記注冊類型:單位,根據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中登記的注冊類型填寫;納稅人是企業(yè)的,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劃分企業(yè)登記注冊類型的規(guī)定》填寫。該項可由系統根據納稅人識別號自動帶出,無須納稅人填寫。
4.所屬行業(yè):根據《國民經濟行業(yè)分類》(GB/T 4754-2011)填寫。該項可由系統根據納稅人識別號自動帶出,無須納稅人填寫。
5.主管部門:按納稅人隸屬的管理部門或總機構填寫。外商投資企業(yè)不填。
(二)表中項目
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三)的各主要項目內容,應根據納稅人轉讓的房地產項目作為填報對象。納稅人如果同時轉讓兩個或兩個以上房地產的,應分別填報。
1.表第1欄“轉讓房地產收入總額”,按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額(不含增值稅)填寫。
2.表第2欄“貨幣收入”,按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貨幣形態(tài)的收入額(不含增值稅)填寫。
3.表第3、4欄“實物收入”、“其他收入”,按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實物形態(tài)的收入和無形資產等其他形式的收入額(不含增值稅)填寫。
4.表第6欄“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按納稅人為取得該房地產開發(fā)項目所需要的土地使用權而實際支付(補交)的土地出讓金(地價款)及按國家統一規(guī)定交納的有關費用的數額填寫。
5.表第7欄“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以下簡稱《細則》)等有關規(guī)定,按重置成本法評估舊房及建筑物并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的評估價格的數額。本欄由第8欄與第9欄相乘得出。如果本欄數額能夠直接根據評估報告填報,則本表第8、9欄可以不必再填報。
6.表第8欄“舊房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價”,是指按照《條例》和《細則》規(guī)定,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 。
7.表第9欄“成新度折扣率”,是指按照《條例》和《細則》規(guī)定,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舊房及建筑物的新舊程度折扣率。
8.表第10欄“評估費用”,是指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時因計算納稅的需要而對房地產進行評估,其支付的評估費用允許在計算增值額時予以扣除。
9.表第11欄“購房發(fā)票金額”,區(qū)分以下情形填寫:提供營業(yè)稅銷售不動產發(fā)票的,按發(fā)票所載金額填寫;提供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按發(fā)票所載金額與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合計金額數填寫;提供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的,按照發(fā)票所載價稅合計金額數填寫。
10.表第12欄“發(fā)票加計扣除金額”是指購房發(fā)票金額乘以房產實際持有年數乘以5%的積數。
11.表第13欄“房產實際持有年數”是指,按購房發(fā)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fā)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一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的,可以視同為一年。
12.表第14欄“購房契稅”是指購房時支付的契稅。
13.表第15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等”為表第16欄至表第19欄的合計數。
14.表第16欄至表第19欄,按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時實際繳納的有關稅金的數額填寫。開具營業(yè)稅發(fā)票的,按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yè)稅數額填寫;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的,第16欄營業(yè)稅為0。
15.表第22欄“適用稅率”,應根據《條例》規(guī)定的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按所適用的最高一級稅率填寫。
16.表第23欄“速算扣除系數”,應根據《細則》第十條的規(guī)定找出相關速算扣除系數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