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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際應酬費哪些需作進項稅額轉出,哪些需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一、進項稅額轉出與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和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極易混淆。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2011年第65號)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如下通過幾個簡單例子加以說明。


1、外購商品直接視同銷售,且取得了專用發(fā)票


假如公司外購商品11700元,取得專用發(fā)票進項稅額為1700元,公司現(xiàn)將該商品贈送給客戶。


如果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則進項稅額轉出1700元;


如果作視同銷售處理,銷項稅額同樣為1700元。


此時,兩種方法處理不同,但納稅人的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一致。




2、外購商品直接視同銷售,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假如客戶將外購商品10000元,贈送給客戶。但納稅人在外購時取得的是普通發(fā)票。


因為納稅人并未取得進項稅額,所以如果是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對納稅人不影響;


如果視同銷售,則銷項稅額=10000/1.17*17%=1452.9915萬元


在采購環(huán)節(jié)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情況下,企業(yè)將增加應納增值稅1452.9915萬元。




3、外購材料通過生產加工后,再作贈送


假如外購的材料10000元,取得的進項稅額為1700元,公司生產出來的產品成本為12000元,市場售價為15000元。


此商品如果視同銷售,那么銷項稅額=15000*17%=2550元,


企業(yè)應納增值稅=2550-1700=850元,此時進項稅額轉出與視同銷售處理結果也不同。




上述三個例子,說明納稅人需要區(qū)分進項稅額轉出、還是視同銷售。




二、營改增后,交際應酬費中哪些行為應作進項稅額轉出、哪些仍應視銷售計算銷項稅額


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一)36號文中的進項稅額包括了試點應稅行為,也包括了應稅貨物和勞務


在36號上述規(guī)范出臺后,筆者一直未看到官方關于交際應酬消費的解釋。如果交際應酬消費與所有的業(yè)務招待費劃等號的話,那么就意味著過去視同銷售全部改作進項稅額轉出。但是,筆者試根據相關規(guī)范進行理解,兩者并不能完全劃等號。


1、36號文中的銷項稅額,是指營改增應稅行為,并未包含原來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如附件一:


“第二十二條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發(fā)生應稅行為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并收取的增值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上述應稅行為,在36號文中特指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




2、第二十七條的進項稅額是全口徑的概念,包括了試點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同時也應包括了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如附件一:


“第二十四條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


上述進項稅額明確包括了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所以,第二十七條的進項稅額轉出,不僅僅只是包括的營改增試點應稅服務,而是全口徑取得的進項稅額?!?

 







(二)關于交際應酬費內涵的理解


1、交際應酬費與業(yè)務招待費可以劃等號


交際應酬費過去主要出現(xiàn)在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投資企業(yè)所得稅法中,與內資企業(yè)的業(yè)務招待費相同。如: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微觀稅收分析基本方法>的通知》(國稅辦函[2006]26號)                              


“……交際應酬費列支額(業(yè)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2、交際應酬費包括了實物贈送和服務贈送


可以參考如下兩個文件來理解: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網通集團(香港)有限公司內地子公司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35號)                    


“……(二)對單位使用者的特定人員(如業(yè)務聯(lián)系人、單位領導等)的贈送支出,應做為企業(yè)交際應酬費,并按稅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其中,屬于服務贈送的,應按所贈送服務的市場價格計算營業(yè)收入,并就相應數(shù)額作為交際應酬費;屬于外購實物贈送的,可按取得該實物的實際成本作為交際應酬費?!?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聯(lián)通股份有限公司內地子公司繳納企業(yè)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3]1401號)                   


“……(二)對單位使用者的特定人員(如業(yè)務聯(lián)系人、單位領導等)的贈送支出,應做為企業(yè)交際應酬費,并按稅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其中,屬于服務贈送的,應按所贈送服務的市場價格計算營業(yè)收入,并就相應數(shù)額作為交際應酬費;屬于外購實物贈送的,可按取得該實物的實際成本作為交際應酬費。”




3、納稅人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交際應酬消費為外購的應稅服務


在理解本條時,可先參閱如下文件:


《國家稅務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yè)旅游飯店、賓館直接坐支交際應酬費有關稅收問題的批復》(國稅外字[1989]81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稅務局:    


[89]稅外(6)字第14號文悉。關于你區(qū)部分外商投資企業(yè)旅游飯店、賓館在其經營的中宴請業(yè)務關系人員,其宴請支出不按收費標準記賬。不作為營業(yè)收核算,而是按成本價直接沖餐廳成本,并作交際應酬費用列支;有的旅游飯店、賓館在其經營商場中取出香煙等商品用于接待業(yè)務關系人員,直接以進價沖商場的庫存商品和作交際應酬列支,也不作為銷售收入進行核算。對上述情況的稅收處理問題批復如下:  


一、外商投資企業(yè)在對外營業(yè)的餐廳宴請賓客,應按照對外營業(yè)的計價收費標準計算營業(yè)收入額繳納工商統(tǒng)一稅,不得按價直接沖減餐廳營業(yè)成本。


二、外商投資企業(yè)提取其所經營的香煙、酒類等商品用于招待賓客,應作為銷貨處理,按照對外的售價計算營業(yè)收額繳納工商統(tǒng)一稅,不得按進價沖減商品庫存。”




根據對相關法規(guī)梳理,個人理解為:


1、應際應酬消費不能與交際應酬費劃等號,其內涵要小于交際應酬費。


2、交際應酬消費屬于營改增應稅服務的范疇,不包括實物贈送;


3、交際應酬消費系非自行提供的、外購服務;如果是自行提供的,仍應視同銷售,按市場價計算銷項稅額。




綜上,個人認為:


交際應酬消費是指外購的、營改增應稅服務。


其他交際應酬費(業(yè)務招待費),包括外購的應稅貨物、勞務;外購的無形資產及不動產;自行提供的應稅服務等均應視同銷售,按市價作為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納稅人需盡量取得相關的、采購環(huán)節(jié)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具體如下圖所示(如下未包括其他贈送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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