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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一致 四面楚歌

      

最近江湖對“三流一致”的聲討再起,一時似陷入四面楚歌之境地。


身世之謎


關于“三流一致”的身世一直是個謎團。有人說它源于江湖教義,有人說它由某些江湖大師頓悟,也有人說它只是執(zhí)法者的經驗總結,一時眾口紛紜。


時光回溯到公元1994年,時值增值稅新君初立,江湖混亂,為了樹立君威,次年便頒布了國稅發(fā)〔1995〕192號諭令,昭告天下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國稅發(fā)〔1995〕192號在一個個稅收案例摸爬滾打一陣后,便化為了具體招式,那便是“三流一致”。


初入茅廬者也只需按部就班,訓練得法,便可劍走天涯,難以阻擋。這也是“三流一致”的生命力來源,它是混跡稅收江湖的“方法論”,也是執(zhí)法者迫不得已的“護身符”。增值稅君為了維護天下穩(wěn)定,也只是睜一眼閉一只眼,以保江湖盟主的威懾力。


“三流一致”作為利劍,本身是為了降服違法亂紀者,但也容易濫殺無辜,頗有漫威英雄情結。因此常被詬病,江湖人士也一直苦思冥想破解良方。


機械之法


天下武功唯恐剛性過剩而靈性不足,這是“三流一致”的最大破綻。比如何為“三流一致”?實際上“貨物或服務流”與“資金流”時常交錯存在,不一定同時出現,甚至最后根本就沒有“資金流”。假設賣方先發(fā)貨后收款,甚至最后形成壞賬,但賣方未收款就已經開具了發(fā)票,此時沒有真金白銀的“資金流”,受票方是否可以抵扣?


如果國稅發(fā)〔1995〕192號要求一定要有資金流,那它豈不是成了追討債權的“律法”?如果不要求一定付款,那么納稅人之間發(fā)生的符合民法規(guī)范的債權債務轉讓,又為何要受行政法的不利評價?“貨物流”也是類似,如果某種物流安排更具經濟性,為什么要機械“合法”而承擔過多成本?


“三流一致”招式單一,鋒芒有余,而變化不足,江湖地位也一直處在爭議之中。


連坐之謬


江湖常傳“隔山打?!敝婀?,“三流一致”練到走火入魔便出現了“連坐”執(zhí)法。筆者曾經從事過免抵退審核工作,之前發(fā)現不乏有稅務人員存在“以進項定銷項”的“連坐”思維,一旦發(fā)函發(fā)現企業(yè)取得虛開或涉嫌虛開的進項,在對其對外開具的發(fā)票復函時也定性為虛開或涉嫌虛開,使得“虛開鏈條”無限蔓延下去。


對此,江湖反對聲漸起,增值稅君終于也看不下去,頒布了2014年第39號諭令,明示納稅人通過虛增增值稅進項稅額偷逃稅款,但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同時符合特定情形的,不屬于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一改“以進項定銷項”的“連坐”思維。但是2014年第39號諭令仍是拿了“三流一致”的舊瓶,裝的還不是“新酒”,有人拿2014年第39號諭令為“三流一致”正名,實屬不明就里。


蔓延之勢


增值稅君穩(wěn)坐江山二十余年,現在又開疆拓土,兼并隔鄰營業(yè)稅君,“三流一致”陰魂不散,思潮也蔓延到新的疆域。


龍門客棧首先中招:營改增之后某個俠士預訂房間入住并自行刷卡支付,離店開票時要求開具以龍門鏢局為抬頭的專用發(fā)票,提供了鏢局的識別號等信息,客棧小二卻要求提供各種證明材料,差點結下梁子,引起江湖糾紛。增值稅君此時為了安撫新民,通過各種渠道釋放寬松管理的信號。


朝廷也急了,財政撥款建一座學堂,合同由朝廷簽了,款項也由朝廷支付,但基于審計等原因發(fā)票要求開給學堂,工部卻提出“三流一致”來,不過好在學堂無需抵扣。還有地方政府為了解決農民工欠薪問題,對支付給勞務公司的工資,要求一部分直接打到農民工卡上,但是勞務發(fā)票又是勞務公司全額開具,此時又開始擔憂起“三流一致”來,一時惶惶不可終日。


國稅發(fā)〔1995〕192號諭令頒布時只針對貨物和部分勞務,時下是否要與時俱進,考慮新民的實際和感受?


天下武功,以德服人。據說增值稅君也將頒布江湖統(tǒng)一法則,已陷入四面楚歌的“三流一致”命運究竟如何,也只能恭告諸位:且聽下回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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