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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合同普遍存在霸王條款 消費者權益受損

      

  持卡人蒙受損失卻撇清責任……一直以來,銀行信用卡合同霸王條款多,導致銀行信用卡消費者在與銀行交易過程中,一些本來應有的權益受損。

  近日,為了解深圳銀行信用卡消費者權益保障情況,深圳市消費者委員會對深圳市主要銀行的信用卡合同文本進行了收集,共收集到不同銀行的信用卡合同18份,并對其中的格式條款進行分析后發(fā)現,合同普遍存在不公平、不合理、涉嫌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霸王”條款。

 

  問題一任意賬戶扣款沒商量

 

  合同樣本

  招商銀行:《招商銀行信用卡通用領用合約》第五條第二款:乙方若未依約還款,乙方同意甲方扣劃其在招商銀行轄下任一機構開立的賬戶內的資產以及處分相關信用卡項下抵質押物用于清償甲方的經濟損失。如需扣劃乙方的外幣存款或理財產品,乙方同意招商銀行扣劃、強制結匯并同意配合招商銀行辦理結匯的相關事項,結匯匯率以招商銀行結匯當時的招商銀行對外公布的外幣實時買入價為準;如需扣劃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或理財產品,乙方同意放棄其未到期存款或理財產品產生的全部孳息,扣劃相應資金用于償還乙方應償還債務后剩余的定期存款或理財產品款項將轉入乙方活期賬戶。

 

  深圳市消委會:不能構成合意抵銷

  上述涉評條款涉及的主要是債務的抵銷問題:首先,根據涉評條款的內容可以看出銀行試圖通過格式條款的形式與消費者達成合意抵銷,但是合意抵銷是指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達成債務互相抵銷的意愿,但是由于涉評條款是格式條款,格式條款的基本特征就是訂立時未與對方協商,所以涉評條款不存在合意抵銷的前提,也就不能構成合意抵銷。

  因此,銀行要行使抵銷權只能適用《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的法定抵銷,而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銀行主張債務的抵銷僅限于持卡人對銀行所負的到期債務,非到期債務銀行無權抵銷。

  但在涉評條款中,銀行規(guī)定持卡人沒有按時支付信用卡欠款時,銀行有權劃扣債務人在該銀行下開立的任何賬戶的款項,有一家國有大行的條款甚至規(guī)定“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到期”,更是不當地擴大了銀行追索欠款的權利,加重了持卡人的責任,擴大了銀行的抵銷權范圍,這對于持卡人而言,顯然是極不公平的。

  其次,在涉評條款中,有銀行的條款直接規(guī)定“可直接從客戶開立的保證金賬戶及其它任何賬戶中扣劃資金以清償其欠款,銀行在扣劃前無需另行通知客戶”,直接免除了自身的通知義務;其他各大銀行的條款中雖未直接點明,但均未設置通知持卡人的程序,這些條款免除了銀行的通知義務,剝奪了持卡人提出異議的權利,直接違反了《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的規(guī)定。

 

  問題二個人信息被不當使用

 

  合同樣本

  交通銀行:《交通銀行個人信用卡領用合約》第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乙方同意甲方出于如下目的使用和披露乙方的個人信息、信用卡賬戶、交易信息以及其他有關信息:1、為開展信用卡業(yè)務或履行本合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給直接或協助進行服務提供或業(yè)務處理的第三方服務商;2、為維護和提升客戶關系,向乙方推薦或營銷信用卡相關產品和服務,以及甲方開展的其他業(yè)務,自行使用或披露給交通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或關聯公司;3、為風險分析和管控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給交通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或關聯公司,以及金融監(jiān)管機構、銀行卡組織、金融同業(yè)公會和其他金融機構。

 

  深圳市消委會:侵犯持卡人同意權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經營者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需要經消費者的同意,消費者也有是否同意經營者使用其個人信息的選擇權。

  以上涉評銀行表示會通過格式合同條款得到持卡人的授權,但由于該格式合同條款是銀行一方預先擬定的,在訂立合同時未與持卡人協商,持卡人無法更改該條款,而且在條款中未設置可供消費者選擇不同意的選項,此種情況在各大銀行中又普遍存在,實質上剝奪了持卡人選擇的權利,直接侵犯了持卡人的同意權。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銀行的條款中不當地擴大消費者的個人信息的使用范圍,其范圍基本涵蓋了所有的商事主體。盡管條款中一再強調銀行承擔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密義務,但這樣的規(guī)定賦予銀行任意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權利,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密實際上已蕩然無存。

  不僅如此,還有銀行的合同甚至規(guī)定“本條款自本單證簽署時生效,具有獨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與否及效力狀態(tài)變化的影響”,也就是說只要消費者向該行申請過信用卡,不管是否申請成功,銀行都可以使用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或向其發(fā)送商業(yè)信息,這也是不合理的。

   消費者的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是受《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所保護的,銀行應在開卡時主動詢問消費者是否在一定范圍同意使用;其次,如此寬泛的個人信息使用范圍,可能使消費者頻繁接到相關的商業(yè)信息或電話推銷,甚至導致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

 

  問題三系統(tǒng)出故障銀行撇責任

 

  合同樣本

  建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龍卡信用卡章程》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因供電、通訊、網絡故障或不可抗力等非本行原因導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的,本行可視情況協助持卡人解決問題或提供必要的幫助,但對因此而可能給持卡人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對于在交易過程中,因暫時的網絡通訊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錯賬現象,本行有權根據實際交易情況進行賬務處理。

 

  深圳市消委會:可預見的故障銀行要負責

  首先,系統(tǒng)故障應該視情況而定,并不是所有的系統(tǒng)故障都可以免除銀行的責任。如果是由于可以預見的系統(tǒng)故障,例如銀行技術漏洞、管理缺陷、核心系統(tǒng)數據庫版本老化等,而銀行又疏于管理或更新,在這種情況下銀行需要對客戶的損失承擔責任。

  其次,退一步說,在發(fā)生供電、通訊、網絡故障或不可抗力時,銀行對此不存在過錯或過失,但發(fā)生后銀行在可能作為的范圍內有義務及時恢復服務或采取措施減少持卡人損失,如果銀行怠于行使的,銀行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這種情況下銀行需積極采取補救措施,而不是上述條款中的“可視情況協助持卡人解決問題或提供必要的幫助”。

 

  問題四剝奪消費者換卡選擇權

 

  合同樣本

  招商銀行:《招商銀行信用卡通用領用合約》第二條第六款規(guī)定:乙方同意,其使用的信用卡到期換卡時,甲方有權直接為其更換為甲方指定類型的招商銀行信用卡。

 

  深圳市消委會:應得到消費者授權

  銀行在信用卡到期后為消費者更換指定類型的信用卡,應得到消費者的授權。如果消費者不同意更換信用卡,可以選擇不激活信用卡賬戶,但上述條款中銀行直接利用格式條款單方創(chuàng)設了自己更換信用卡的權利,這種權利的來源沒有合法的依據,既非來自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又非來自消費者的授權。

  其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第一款“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具體更換何種類型的信用卡,是持卡人基于自身的需要自主選擇決定的,發(fā)卡機構無權自主保留或直接確定換發(fā)的信用卡類型,但發(fā)卡機構有義務在換卡時向持卡人披露相關換卡的信息,如換卡的程序、可供換卡的種類等。

  雖然招商銀行的條款中也有“乙方同意”的字樣,但由于格式條款的不可協商性,消費者無法選擇不同意,實際上等同于直接剝奪了消費者選擇其他信用卡的權利。以上涉評條款中“甲方有權直接為其更換為甲方指定類型的招商銀行信用卡”的約定不當地擴大了銀行的權利,剝奪了持卡人對信用卡種類的自主選擇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的規(guī)定,該條款內容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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