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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盜刷不能“錯怪”銀行

      

  近期,信用卡丟失被盜刷后,圍繞著持卡人、銀行和商戶三者之間的責任分擔問題頻頻出現(xiàn)。記者在“3·15消費投訴”網站上看到這樣一個案例:持卡人吳女士在去年11月丟失某銀行信用卡一張,當時立即向派出所報案并做筆錄,同時向銀行進行了掛失處理。信用卡被盜刷金額為13000元,至今與銀行和商戶爭持不下,并拒絕向銀行歸還款項。

  記者就此問題向法律界相關人士進行了咨詢,該人士向記者表示,在信用卡盜刷的責任認定上,要對銀行、持卡人及商戶的行為逐一進行分析,而后得出責任認定結果。

  上述人士表示,從以上案例來看,持卡人在丟失信用卡到去銀行掛失之間應該有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在此時間內導致了卡內金額損失13000元。首先,按照相關規(guī)定,持卡人經發(fā)卡銀行確認身份后掛失生效,“此后發(fā)生的不是由持卡人本人有意所為而造成的債務和損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擔?!逼浯?,該行信用卡具有“72小時失卡保障服務”,在72小時內最高保障金額為1萬元。因此,銀行應該擔負的責任即掛失前72小時內最高1萬元的保障及掛失后出現(xiàn)的現(xiàn)金損失,其余環(huán)節(jié)銀行并未發(fā)生過失,無需擔責。

  商戶方面,上述案例中吳女士應該選擇的是簽名消費方式。這種情況下,責任認定仍然分為兩種情況:其一、吳女士本身沒有在信用卡背后“持卡人簽名”一欄內留下本人筆跡,導致作案者只需先在信用卡背后簽名,即可輕松實現(xiàn)筆跡核對,商戶雇員沒有任何責任;其二,作案者現(xiàn)場簽名與信用卡背后持卡人簽名欄內簽名存在明顯不同,商戶雇員明顯瀆職,此時承擔主要責任。據(jù)介紹,按照前兩年一個類似案件審判情況來看,此時商戶承擔70%的主要責任,而持卡人為丟失信用卡埋單30%。

  在除去銀行與商戶所需擔負的相關責任外,持卡人必須為丟失信用卡埋單。上述人士還指出,在銀行不擔負任何責任時,拒絕歸還款項的做法是極為不合適的,因為這會影響個人征信記錄,給今后的信貸活動造成不良影響,而且還會由于延期付款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

  不過,滬上某外資銀行個人銀行部相關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持卡人防范信用卡盜刷還有以下幾招:第一,第一時間掛失??蛻艨梢該芡蛻魺峋€,如不記得卡號,只要報上姓名、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等有效信息,即可完成掛失。第二,設定密碼消費。密碼消費比簽名消費更加安全,也難以仿冒,等于給信用卡加了一層保障。第三,開通短信提醒。部分銀行對單筆刷卡金額高于500元的進行免費短信提醒,這樣一來,一旦信用卡被他人盜刷,可以立即進行報案和掛失,卡內金額損失將會大大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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