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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撿來的信用卡” 攤上大事了

      

近日,從平潭縣檢察院獲悉,近期該院受理多起與信用卡有關的犯罪案件,其中許多人沒有意識到已經(jīng)觸犯法律,或者雖然覺得所為“不好”,但不會構成犯罪,結(jié)果被檢方以涉嫌信用卡詐騙罪或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移送審查起訴。平潭縣檢察院通過福州晚報公布了部分案情,提醒持卡者一些用卡行為有可能涉嫌信用卡犯罪。

  

撿來的信用卡不能用

  

案例一:去年3月,唐某在路上撿到一張信用卡,背面寫著密碼,她到超市買東西,在結(jié)賬時用撿來的信用卡付款,之后又在ATM支取了現(xiàn)金,共用撿到的信用卡刷卡消費5000多元。后失主報案,唐某被抓獲。

  

案例二:去年7月,劉某到銀行ATM上取款,發(fā)現(xiàn)前面一個人沒有退卡就走了,ATM顯示可以取款。劉某便用該卡取走5000多元。后失主收到銀行短信通知,劉某被抓獲。

  

檢方分析:平潭縣檢察院的經(jīng)辦檢察官表示,根據(jù)司法解釋,撿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屬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數(shù)額在5000元以上是數(shù)額較大,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除此之外,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用竊取、收買、騙取等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通訊終端使用等情形也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數(shù)額超過5000元也將被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持卡人惡意透支

被抓獲

  

案例三:去年11月,馮某辦了張信用卡用于生活開銷,每期按時還款。不久之后,他被開除了,沒有收入又用信用卡透支了1萬多元。馮某搬家后,更換了手機號去外地打工,認為銀行找不到他,沒有還款。銀行多次催款未果,3個月后報警,馮某被抓獲。

  

檢方分析:刑法規(guī)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guī)定限額或者規(guī)定期限透支,并且經(jīng)發(fā)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是惡意透支。根據(jù)司法解釋,惡意透支數(shù)額超過1萬元是數(shù)額較大,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用假身份領信用卡

惡意消費

  

案例四:去年12月,趙某的朋友到他家里拜訪時掉落了身份證,趙某就用朋友的身份證辦了一張信用卡,之后他用此信用卡套現(xiàn)、消費多筆未還。銀行發(fā)現(xiàn)該卡是騙領的后報案,趙某被抓獲。

  

檢方分析:趙某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其行為妨害了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活動,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如果用假身份證或用別人的身份證騙領了信用卡,用該信用卡進行消費,數(shù)額在5000元以上的,同時觸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詐騙罪,按照處罰較重的信用卡詐騙罪定罪。在5000元以下或者沒有消費,騙領的行為也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4種行為

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經(jīng)辦檢察官說,有一些持卡者的用卡行為離犯罪“很近”,甚至已經(jīng)觸犯了刑法。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信用卡詐騙罪包括4種行為: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惡意透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也包括4種行為: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shù)量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shù)量較大;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此外,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還可能構成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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