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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貴陽銀行信用卡章程及其中領用合約部分內容進行增加和修改調整的公告

      

尊敬的客戶:

  我行于2020年4月13日對貴陽銀行信用卡章程及其中的領用合約部分內容進行了增加和修改調整,具體如下:

  一、《貴陽銀行信用卡章程》中貴陽銀行信用卡個人領用合約

  1、貴陽銀行信用卡個人領用合約2010年-2019年所有版本和相關涉及條款,增加或修訂了《貴陽銀行公務卡個人領用合約》第二條第9點相關內容,具體內容為:“9.甲方在最遲還款日(含)前未全額償還本期最低還款額的,視為逾期,除按上述計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還應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支付違約金(最低5元),按月收取。乙方有權視甲方逾期情況停止其信用卡的使用并對其在乙方開立的任一結算賬戶進行控制或對其所欠我行信用卡本金及利息(包括罰息)、滯納金、違約金、乙方墊付的有關費用以及乙方為實現(xiàn)債權而產(chǎn)生的一切費用進行扣劃。,約定了對逾期客戶賬戶控制和扣劃等內容。

  2、貴陽銀行信用卡個人領用合約2015年-2017年所有版本第八條,2018年-2019年所有版本第九條第8點和相關涉及條款,修改為《貴陽銀行信用卡個人領用合約》第九條第8點,具體內容為:“8.若乙方因業(yè)務需要須委托貴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機構履行本合約項下權利及義務,或將本合約項下業(yè)務劃歸貴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機構承接并管理,甲方對此表示認可。乙方授權的貴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機構、或承接本合約項下業(yè)務的貴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機構有權行使本合約項下全部權利,有權就本合約項下糾紛以該機構名義向該機構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或申請強制執(zhí)行。”,約定了訴訟管轄權轉移等內容。

  3、貴陽銀行信用卡個人領用合約2015年-2017年所有版本,增加《貴陽銀行信用卡個人領用合約》第九條第9點,約定了送達地址等內容,2018年-2019年所有版本第九條第9點,修改為《貴陽銀行信用卡個人領用合約》第九條第9點,具體內容為:“9.送達約定 雙方本合約發(fā)生糾紛時相關文件和法律文書送達時的送達地址及法律后果約定如下:

  9.1.甲方申請乙方信用卡時填寫的信息(住宅地址、單位地址、身份證登記地址、電子郵箱、手機號碼等)為甲方確認的有效送達地址。乙方的營業(yè)執(zhí)照登記的住所地為有效的送達地址。

  9.2.雙方確認上述送達地址適用范圍為就合同發(fā)生糾紛時相關文件和法律文書的送達,同時包括在爭議進入民事訴訟程序后的一審、二審、再審和執(zhí)行程序。 

  9.3.雙方的送達地址需要變更時,應當在變更后5日內向對方履行書面的通知義務;民事訴訟階段當事人地址變更時應當向人民法院履行送達地址變更通知義務。未履行以上通知義務的,雙方確認的送達地址仍視為有效送達地址。

  任何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義務,雙方所確認的送達地址仍視為有效送達地址。

  因以下情形導致相關文件和法律文書未能被當事人接收的,依然產(chǎn)生送達的法律后果:①因為當事人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的;②送達地址變更后未及時書面告知對方和人民法院的;③當事人或有權簽收人拒絕簽收的。

  發(fā)生上述情形時,郵寄送達的,以文書退回之日或交郵后3日視為送達之日;直接送達的,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之日為送達之日。

  履行送達地址變更通知義務的,以變更后的送達地址為有效地址。對于上述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的送達地址,法院進行送達時可直接郵寄送達,即使當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郵寄送達的文書,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約定,也應當視為送達。

  9.4.糾紛進入民事訴訟程序后,如當事人應訴并直接向法院提交送達地址確認書,該確認地址與訴前確認的送達地址不一致時,以向法院提交的送達地址為準。送達地址確認書中載明的送達地址為律師或委托代理人地址的,訴前確認的送達地址同時有效。

  9.5.本約定作為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條款,不受合同其他條款的影響。”,約定了送達地址等內容。

  二、《貴陽銀行信用卡章程》中貴陽銀行公務卡個人領用合約

  1、貴陽銀行公務卡個人領用合約2010年-2019年所有版本和相關涉及條款,增加了《貴陽銀行公務卡個人領用合約》第二條第9點相關內容,具體內容為:“9.甲方在到期還款日(含)前未償還本期最低還款額或超額使用乙方批準的信用額度的,視為逾期,除按上述計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還應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支付違約金(最低5元),按月收取。乙方有權視甲方逾期情況停止其信用卡的使用并對其在乙方開立的任一結算賬戶進行控制或對其所欠我行信用卡本金及利息(包括罰息)、滯納金、違約金、乙方墊付的有關費用以及乙方為實現(xiàn)債權而產(chǎn)生的一切費用進行扣劃。,約定了對逾期客戶賬戶控制和扣劃等內容。

  2、貴陽銀行公務卡個人領用合約2010年-2018年所有版本第八條、2019年所有版本第九條第10點和相關涉及條款,修改為《貴陽銀行公務卡個人領用合約》第九條第10點,具體內容為:“10.若乙方因業(yè)務需要須委托貴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機構履行本合約項下權利及義務,或將本合約項下業(yè)務劃歸貴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機構承接并管理,甲方對此表示認可。乙方授權的貴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機構、或承接本合約項下業(yè)務的貴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機構有權行使本合約項下全部權利,有權就本合約項下糾紛以該機構名義向該機構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或申請強制執(zhí)行。”,約定了訴訟管轄權轉移等內容;

  3、貴陽銀行公務卡個人領用合約2010年-2018年所有版本和相關涉及條款,增加《貴陽銀行公務卡個人領用合約》第九條第11點,約定了送達地址等內容、2019年所有版本第九條第11點,修改為《貴陽銀行公務卡個人領用合約》第九條第11點,具體內容為:“11.送達約定 雙方本合約發(fā)生糾紛時相關文件和法律文書送達時的送達地址及法律后果約定如下:

  11.1.甲方申請乙方信用卡時填寫的信息(住宅地址、單位地址、身份證登記地址、電子郵箱、手機號碼等)為甲方確認的有效送達地址。乙方的營業(yè)執(zhí)照登記的住所地為有效的送達地址。

  11.2.雙方確認上述送達地址適用范圍為就合同發(fā)生糾紛時相關文件和法律文書的送達,同時包括在爭議進入民事訴訟程序后的一審、二審、再審和執(zhí)行程序。 

  11.3.雙方的送達地址需要變更時,應當在變更后5日內向對方履行書面的通知義務;民事訴訟階段當事人地址變更時應當向人民法院履行送達地址變更通知義務。未履行以上通知義務的,雙方確認的送達地址仍視為有效送達地址。

  任何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義務,雙方所確認的送達地址仍視為有效送達地址。

  因以下情形導致相關文件和法律文書未能被當事人接收的,依然產(chǎn)生送達的法律后果:①因為當事人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的;②送達地址變更后未及時書面告知對方和人民法院的;③當事人或有權簽收人拒絕簽收的。

  發(fā)生上述情形時,郵寄送達的,以文書退回之日或交郵后3日視為送達之日;直接送達的,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之日為送達之日。

  履行送達地址變更通知義務的,以變更后的送達地址為有效地址。對于上述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的送達地址,法院進行送達時可直接郵寄送達,即使當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郵寄送達的文書,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約定,也應當視為送達。

  11.4.糾紛進入民事訴訟程序后,如當事人應訴并直接向法院提交送達地址確認書,該確認地址與訴前確認的送達地址不一致時,以向法院提交的送達地址為準。送達地址確認書中載明的送達地址為律師或委托代理人地址的,訴前確認的送達地址同時有效。

  11.5.本約定作為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條款,不受合同其他條款的影響。”,約定了送達地址等內容。

  以往版本未予約定或雖有約定但與本次公告內容不一致的,以本次公告內容為準,新的章程及條約內容將于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后生效。具體修改內容詳見官網(wǎng)信用卡版塊發(fā)布最新的信用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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