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銀行信用卡現金分期付款產品條款
(A01012019V1.0)
天津銀行@分期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簡稱“持卡人”)通過天津銀行(以下簡稱“本行”)指定業(yè)務渠道申請信用卡現金分期付款產品(以下簡稱“現金分期”)即表示其已閱讀并同意遵守本產品條款。(特別是字體加粗部分條款)
1.現金分期:是指本行向持卡人提供的,對其合法需求的信用卡轉賬交易提供的分期付款服務。持卡人可通過本行手機銀行渠道將分期資金劃轉至持卡人在他行開立的本人個人借記結算賬戶中,持卡人需按照本產品規(guī)則按時向本行償還分期本金并支付分期手續(xù)費。
2.@分期信用卡:是本行為持卡人基于合作分期付款業(yè)務發(fā)放的專屬信用卡產品。@分期信用卡賬單日為每月15日、到期還款日為每月20日。
3.現金分期僅限信用良好、信用卡賬戶狀態(tài)正常的信用卡主卡持卡人辦理,如@分期信用卡為掛失等不正常狀態(tài)則不能申請本業(yè)務。
4.本行有權根據持卡人的個人信用情況,依據本行相關業(yè)務規(guī)定及商業(yè)判斷獨立決定是否核準持卡人的申請。
5.本行核準@分期信用卡申請后,指定本行工作人員預約持卡人進行面簽,本行有權根據面簽核實情況確定是否向持卡人開放信用卡激活操作。凡面簽失敗的,視同持卡人本次分期申請失敗,持卡人需通過本行指定業(yè)務渠道重新提出分期申請。凡面簽成功且獲得本行提供的信用卡激活驗證碼的持卡人,可辦理信用卡激活。持卡人應妥善保管激活驗證碼及信用卡,如因持卡人自身對激活驗證碼或信用卡保管不當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面簽方式為本行工作人員上門協助持卡人面簽或由持卡人自行到本行指定辦公場所進行現場面簽,本行有權決定最終面簽方式。
6.現金分期申請額度最低為人民幣5萬元(含)起,最高為人民幣30萬元(含),最終以本行審批結果為準。首期賬單日后未使用現金分期額度失效。分期申請一旦成功,則該筆分期金額不可變更,不可撤銷。臨時額度和溢繳款不可辦理現金分期。持卡人可將現金分期額度分多筆轉賬使用,單筆轉賬金額最低為人民幣5000元(含)起,以100元整倍數遞增,最高為人民幣30萬元(含),同時單筆轉賬金額受交易受理渠道規(guī)定限制。
7.現金分期可分期期數包括6期、12期、24期、36期(每期為一個月),最終分期期數以本行審批結果為主?,F金分期審批成功后,該筆分期期數不可變更,不可撤銷。
8.本行核準現金分期申請后,持卡人通過本行手機銀行渠道將其核準額度內資金劃轉至持卡人在他行開立的本人個人借記結算賬戶中,同時由本行將劃轉款項進行分期,由持卡人分期償還分期本金并支付相應分期手續(xù)費。
若因持卡人提供的結算賬戶信息有誤或該指定賬戶狀態(tài)不正常(包括不限于:銷戶、掛失或凍結等情況)導致劃款失敗或錯誤(包括但不限于:無法轉入持卡人提供的賬戶、轉入他人賬戶等情況),本行不承擔任何經濟及法律上的責任,持卡人不得因此拒絕償還分期本金及手續(xù)費。資金到賬時間將視匯入銀行的情況而定。
9.本金還款
(1)每期應還本金等于分期本金總額除以分期期數,精確到分位,于分期后第一個賬單日開始分攤,在各期賬單日逐期入賬。如提前還款,剩余未分攤分期本金于提前還款日一次性全額計入信用卡賬戶。
(2)分期本金(含提前還款分期本金)全額計入最低還款額,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前未按賬單列示全額歸還本期欠款金額的,本期欠款金額中的分期付款交易本金不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分期付款交易本金自賬單日起(提前還款分期本金自提前還款日起)按《天津銀行信用卡領用合約》規(guī)定的信用卡的透支利率及計息方式計收利息,并按《天津銀行信用卡領用合約》規(guī)定的信用卡的收費標準及收費方式計收違約金。
(3)按照信用卡還款順序規(guī)則,如信用卡賬戶存在透支余額,則先償還信用賬戶透支余額后,再償還分期本金。
(4)持卡人若按期繳付信用卡賬款后仍有多余款項時,該款項將被視為溢繳款,不會提前清償現金分期的分期本金部分。
10.分期手續(xù)費
?。?) 分期手續(xù)費提供分期收取方式。每期分期手續(xù)費等于分期本金總額乘以分期每期手續(xù)費率,在分期后每期賬單日逐期入賬。手續(xù)費一經收取,不予退還。
(2)分期手續(xù)費收費標準為:
分期期數 |
6期 |
12期 |
24期 |
36期 |
分期手續(xù)費率 |
0.74%/期 |
0.7%/期 |
0.69%/期 |
0.69%/期 |
分期手續(xù)費費率折算年化手續(xù)費率為15.03%-15.17%,折算年化手續(xù)費率是根據客戶現金流計算的年化內含報酬率。因每月實際天數、提前還款等不同情況而有差異,持卡人實際支付的手續(xù)費金額仍以賬單列示為準。
本行有權根據產品發(fā)展和客戶具體情況調整手續(xù)費率標準。
(3)分期手續(xù)費將全額計入最低還款額,持卡人應于到期還款日前全額償還,否則剩余未還分期手續(xù)費將按《天津銀行信用卡領用合約》規(guī)定的信用卡的收費標準及收費方式計收違約金。
(4)提前還款后分期手續(xù)費收取規(guī)則:提前還款申請通過后,持卡人須一次支付剩余未分攤分期本金的3%的分期手續(xù)費。
11.持卡人的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獲得卡片續(xù)期,現金分期不因此而終止,將自動轉入新續(xù)卡片;持卡人若卡片到期不再續(xù)卡,已經辦理的現金分期不受影響正常進行;由于現金分期信用卡丟失等情況導致換卡的,不因信用卡卡號變更而免除還款責任及本條款的相關約定。持卡人在現金分期未分攤完畢之前辦理銷戶的,需先辦理提前還款并清償現金分期未分攤本金及其他欠款,方可辦理銷戶手續(xù)。
12.持卡人申請現金分期后,不允許撤銷。持卡人申請提前清償未償還的分期余額,可致電客服中心申請?zhí)崆斑€款。
13.持卡人承諾成功辦理現金分期而支取的現金款項用途合法合規(guī),不用于生產經營、購買房屋、投資等非消費領域。持卡人必須保留現金款項的相關消費憑證,本行擁有隨時調閱消費憑證的權利。若持卡人未按照約定使用現金款項或未能有效證明現金款項已用于約定用途,本行有權要求持卡人一次性清償分期余額,包括不限于剩余分期本金及分期手續(xù)費;同時本行將有權拒絕持卡人再次辦理本業(yè)務的申請。持卡人同意及時向本行提供貸后管理所需的現金款項使用記錄和資料,并配合本行對持卡人的現金款項使用情況、財務狀況進行監(jiān)督和檢查,按照本行的要求及時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資料,并為本行的前述監(jiān)督和檢查提供工作方便。
14.如本行在認為合適的情況下認定持卡人的賬戶不再適合進行現金分期,持卡人的未付分期余額則全部為到期應付,該情況包括但不限于:
(1)信用卡因任何原因被持卡人或本行取消、凍結、終止或不被續(xù)期(或有關通知已經發(fā)出);
(2)持卡人未能按期繳付任何未付金額或信用卡賬戶中的任何其他結欠款項(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賬戶逾期60 天(含)以上的情況);
(3)持卡人違反了天津銀行信用卡領用合約或本產品條款中的任何規(guī)定;
(4)持卡人已經破產或身故;
(5)本行認為任何可能導致持卡人無法或不履行其在此條款或信用卡領用合約下的責任事件已經發(fā)生或可能發(fā)生。
15.如本行行使本條款第14項下的權利時,持卡人的所有未還分期金額全部到期。持卡人須立即向本行支付一切信用卡賬戶之欠款,包括未償付分期余額和未償付分期手續(xù)費,且已經收取的分期手續(xù)費不予退還。
16.天津銀行@分期信用卡產品的利息、違約金等計算規(guī)則以及其他未盡事宜,依據《天津銀行信用卡章程》和《天津銀行信用卡領用合約》執(zhí)行。
17.在處理本產品條款項下事宜時以及本業(yè)務辦理過程中,本行與申請人的電話聯系將以本行保留的申請人信用卡賬戶資料中記載的申請人電話號碼為準,其聯系內容和結果以本行的相關記錄為準,申請人不得以受話人不是申請人本人或者申請人未能知悉/理解有關內容為由提出異議或抗辯。
18.持卡人知悉并同意本行出于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有關服務的目的向其他任何本行認為必要的第三方機構(包括但不限于本行的服務機構、代理人、聯名卡合作方、相關資信機構等)披露持卡人資料。持卡人知悉并同意,除本行以外的第三方機構因上述授權而獲得持卡人的個人信息。本行承諾將要求接收本行披露資料的合作機構對持卡人資料承擔保密義務。如持卡人不同意本行向第三方機構披露相關信息,可隨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行停止提供相應的產品及服務本行收到通知后,在合理時間內,將停止披露行為和向持卡人提供的相應產品及服務。
19.持卡人知悉且同意本行有權在任何時候將持卡人所辦理的現金分期全部或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方(或設立信托)。本行轉讓該債權(或將上述債權設立信托),持卡人仍然承擔本條款項下的所有義務。本行將按照持卡人在本行所留的聯系方式以對賬單/電子郵件/短信或其他合適的方式書面通知持卡人,以郵寄送達的,在相關文件發(fā)送后第三個自然日即視為有效送達,在采用電子方式進行書面通知的情況下發(fā)送當日即視為有效送達。通知送達后即視為受讓方與持卡人對債權債務進行了確認而無需重新簽訂債權債務確認協議,持卡人同意繼續(xù)按本條款的規(guī)定履行相應義務,按時足額將分期本金、利息、手續(xù)費等償還至其用于開辦本次分期的本行信用卡中或屆時本行或受讓方另行通知的收款賬戶。本行有權接受債權受讓人委托作為信貸資產管理人按照本條款的約定進行貸后管理工作。
20.持卡人聲明已詳盡閱讀并完全知曉和承諾遵守本產品條款,本產品條款為天津銀行信用卡領用合約及信用卡章程的附加條款。本產品條款與領用合約及信用卡章程存有沖突的以本產品條款為準,本產品條款未涉及的內容詳見領用合約及信用卡章程。如持卡人對本產品條款約定存在疑問或認為本行違反本產品條款約定的,可撥打本行官網客戶服務熱線進行咨詢或投訴。
21.本行依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業(yè)務需要可對分期付款產品服務的內容、操作流程、卡片規(guī)則、產品條款或收費標準等進行調整,可保留延遲或提前終止本產品,并通過網站、對賬單、短信、微信等一種或數種方式向持卡人公告,不再另行通知持卡人。持卡人通信方式變更未及時通知本行的,本行按照原聯系方式書面通知持卡人,以郵寄送達的,在相關文件發(fā)送后第三個自然日即視為有效送達,在采用電子方式進行書面通知的情況下發(fā)送當日即視為有效送達。如公告內容與持卡人簽署的條款不一致的,以公告為準。若持卡人不接受公告內容,有權在公告后10日內選擇終止本協議,一次性償還信用卡本金、費用、利息、違約金等全部應還款項,否則視為持卡人同意公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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